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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而言,在開曼群島成立投資基金所涉及的文件包括:
(a)發(fā)售備忘錄(包括其任何補充文件。例如:如果投資基金是一種多項投資組合基金)。“要約文件”的法律定義是:“基于進行下述活動的一份或一系列文件:
(i)要約發(fā)售互惠基金股本權益;或
(ii)個別人士獲邀認購或購買互惠基金股本權益;
但不包括就要約發(fā)售互惠基金任何權益或邀請任何人士認購或購買互惠基金任何股權事宜,而使用的任何其它通知、通告、廣告、函件或其它通訊,惟在上述要約或邀請獲接納前,投資者須有機會考慮要約文件中規(guī)定的資料”(見第B.1.1段)。
(b)《認股協(xié)議》- 此合同由投資基金與投資者簽訂,用以確立投資者購買股份的條款,包括投資者確認根據(jù)要約文件購買股份以及投資者具資格進行投資的陳述。此合同通常明示或默認受開曼群島法律的管轄。
(c)《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qū)稱為公司章程及規(guī)則)是投資基金的組織文件,被視作投資基金與股東之間的合同。根據(jù)開曼群島法律,一間公司的所有股東均有權享有公司章程所賦予的權益,并受其條款約束,且視作已知悉該條款。
(d)《投資管理協(xié)議》– 此合同由投資基金與投資經(jīng)理簽訂,用以確立投資經(jīng)理為投資基金所提供的服務。此合同可能受開曼群島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轄。
(e)《行政管理協(xié)議》– 此合同由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用以確立基金管理人為投資基金所提供的服務。此合同可能受開曼群島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轄。
(f)《主經(jīng)紀/托管協(xié)議》– 此合同由投資基金與主經(jīng)紀人簽訂,用以確立主經(jīng)紀人為投資基金所提供的服務。此合同可能受開曼群島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管轄。
(g)MF1、MF2、MF2A、MF3或MF4表格(如適用)。這些表格載列要約文件中若干規(guī)定的細則(“規(guī)定細則”),表格須送交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開曼金管局”)存檔。
(h)審計師同意書- 此同意書由投資基金的審計師向開曼金管局發(fā)出,確認同意作為投資基金的審計師,及確定知悉《互惠基金法》(2009年修訂本)(經(jīng)修訂)下的職責。投資基金的審計師必須是開曼金管局核準人士之一。
(i)基金管理人同意書- 此同意書由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開曼金管局發(fā)出,確認同意作為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并同意應要求向開曼金管局提供與投資基金有關的文件。基金管理人無須為位于開曼群島的實體或人士。
(j)組織和董事決議– 這是組織和成立投資基金必要的初步?jīng)Q議,包括召開董事決議批準投資基金發(fā)售股份、訂立適當?shù)耐顿Y基金服務協(xié)議以及向開曼金管局申請注冊登記。如相關,其中必須包括董事的權益聲明。
2. 監(jiān)管
2.1投資基金的法律定義: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或設立,或在開曼群島以外成立或設立,但在該島進行管理或行政管理的任何公司、信托或合伙企業(yè),由投資者選擇決定是否發(fā)行可贖回的股本權益,以便匯集投資者資金,從而達到分散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從中獲利的目的。
2.2投資基金只有在以下兩個情況,才可在開曼群島開展或嘗試開展業(yè)務:(1)遵從《互惠基金法》第
4(1)條的四項方案(三項是注冊登記規(guī)定,一項是牌照規(guī)定)其中之一;(2)受該法律豁免。如投資基金不是主基金,且股本權益由不超過15位投資者持有,而大多數(shù)的投資者能任命或免除基金的經(jīng)營者
(如董事),則基金可豁免登記規(guī)定。其它類型的投資基金,如封閉式基金(即投資者無權選擇贖回或購回其股本權益),或只發(fā)行債務工具的基金以及只有一個投資者的投資基金,因不在“互惠基金”的法定定義范圍,故不屬《互惠基金法》管轄。
2.3在任何情況下,“投資者”一詞指登記在冊的投資者,無須確認實益擁有權。因此,如果所有的股本權益只由相關投資者的單一機構代理人或托管人持有,則該投資基金將不屬于《互惠基金法》管轄范圍。
2.4確定投資基金的類別十分重要,以便遵循其相關的適用規(guī)定:
(a)如潛在投資者可認購的最低總股本權益是1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貨幣),或如股本權益在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包括開曼群島證券交易所,則可向開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注冊登記:
?一份MF1表格;
?一份現(xiàn)時使用的發(fā)售備忘錄;
?由基金管理人及審計師發(fā)出的同意書;及
?注冊費3,700美元。
(b)如持牌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供位于開曼群島的首要辦事處,可向開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注冊登記(適用于有意將最低初始投資設在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基金填寫的MF2和MF2A表格;
?一份現(xiàn)時使用的發(fā)售備忘錄;
?由基金管理人及審計師發(fā)出的同意書;及
?注冊費3,700美元。
(c)如投資基金在開曼群島擁有注冊辦事處,但基金管理人未能提供位于開曼群島的首要辦事處,如上文(b)段所述的要求(適用于有意將最低初始投資設在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基金),則此基金必須持有互惠基金牌照。取得互惠基金牌照,須向開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存檔:
?MF3表格;
?一份現(xiàn)時使用的發(fā)售備忘錄;
?由基金管理人及審計師發(fā)出的同意書;及
?注冊費3,700美元。
此外,投資基金各董事必需填寫一份詳細的問卷,提供其它證據(jù)證明他或她是“合適和恰當”的人選擔任董事。開曼金管局用于決定個別人士是否合適和恰當擔任董事的指引,可瀏覽www. cimoney.com.ky
“政策及研究”一項。方案(a)和(b)
為存檔注冊登記,一般而言,投資基金在送交存檔后即可接納認購款項。如使用方案(c),投資基金在推出前則須獲得開曼金管局的事先批準。
(d)如基金是主基金規(guī)管子基金,沒有獨立的發(fā)售備忘錄以及潛在的投資者可認
購的最低總股本權益至少是10萬美元,則可向開曼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注冊登記:
?MF4表格;
?如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及/或規(guī)管人及聯(lián)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及審計師發(fā)出的同意書;及
?注冊費3,050美元。
2.5就本備忘錄而言,任何對“受監(jiān)管投資基金”的引用是指根據(jù)上文第2.4條任
何一項所述已在開曼金管局注冊或取得開曼金管局牌照的投資基金。
2.6開曼群島對受監(jiān)管投資基金是否有本地董事并無規(guī)定,就開曼金管局有關董事方面的政策,請參見下文第3.1(e)條。
2.7開曼群島對委任托管人并無強制性要求,但奧杰建議投資基金設立一個獨立的銀行帳戶,由管理人操作。所有認購及贖回均應通過此帳戶進行,以便執(zhí)行反洗黑錢程序。由管理人操作的帳戶資金將由主經(jīng)紀帳戶轉(zhuǎn)出或轉(zhuǎn)入。
3. 持續(xù)規(guī)定
3.1根據(jù)《互惠基金法》(2009年修訂本)(經(jīng)修訂)
投資基金一旦在開曼金管局注冊,根據(jù)《互惠基金法》規(guī)定,其義務是:
(a)向開曼金管局提交存檔當前的要約文件或規(guī)定細則的任何修訂本的副本(與要約文件有關的規(guī)定,參見第B.1.1條);
(b)投資基金帳目由開曼金管局批準的審計師進行年度審計,并在投資基金的財務年度結束六(6)個月內(nèi)向開曼金管局提交此等帳目存檔;
(c)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繳付規(guī)定的年度牌照費(目前為3,700美元,主基金為3,050美元);
(d)遵守任何開曼金管局就投資基金牌照所規(guī)定的任何特別條件;及
(e)在任何時間至少有兩名董事,且董事最好為個人董事。然而,如公司營運已久,且為開曼金管局所熟悉,開曼金管局將允許公司作為獨立董事或公司與個人董事一起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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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開曼設立的對沖基金(開放式基金)采用豁免型公司的形式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封閉式基金)采用豁免型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設立。采用不同的組織形式以及涉及的投資人數(shù)量不同,會直接關系到設立的基金是否落入開曼群島的《共同基金法》的監(jiān)管范圍。
在開曼注冊的公司類型中,有限合伙制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最為流行,美國80%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都采取了這種形式在開曼群島注冊。同樣,對于國內(nèi)的私募機構,推薦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設立離岸基金。
在開曼設立私募股權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為以下步驟:
1、設立基金的組織實體(有限合伙企業(yè));
2、準備招募說明書、聘任審計師、基金行政管理人;
3、向開曼金融局提交相關材料,獲得基金資格。
根據(jù)基金設立的規(guī)模大小以及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有效性不同,基金成立所需的時間也不同。最短可做到2-3個月完成。
在開曼群島設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流程事項所需時間如下所示:
根據(jù)開曼群島《共同基金法》規(guī)定,私募股權基金及不超過15名投資人的開放式基金無需向開曼金融管理局進行基金備案申請。因此,有關基金的成立和備案所產(chǎn)生的費用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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