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首次審計,為何不出18個月的審計報告而是出12個月?
香港公司第一年審計報稅時間應該是公司成立后18個月,但我們代理會計師做的會計報告只做了12個月。
我們香港公司在2012年3月成立,2013年9月代理通知說收到香港稅務局的利得稅報稅表。
當時我覺得很奇怪,會計師把報告只是做了12個月(2012年3月-2013年3月)就上報給了稅務局。當時認為會計師是專業的,這樣處理是有原因,就沒多問。
審計后不到半年,代理公司又聯系我們說在今年2014年3月,到期進行第2次審計。
我又相信他,我已經付了第二次做賬審計費。報告是(2013年3月-2014年3月)。按之前第一次可以做18個月,那是不是還有半年沒有幫我處理?
但到現在,我們還沒收到第二次由稅務局寄來的利得稅報稅表。我們是否應該收到報稅表后,才交給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是否在第一次審計時,他們收了我100%費用,做了50%的工作?為何會計師不審計滿18個月?這里是不是有什么貓膩呢?
望有經驗的前輩解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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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是你們找的會計師并沒有與你有好的溝通,說清楚了,你自己決定,那么就不會有現在這個疑問不開心的事情了。作為持牌的執業會計師,加上是服務業,能夠令客戶開心、安心、放心,有賓至如歸的感覺,才是服務業要做的地方。說真的,你們找的代理的確是狡猾了一點。因為這樣,他們可以收多一次的審計費用。
不過事情已然發生,與其不高興,不如忘了它,如果真的不太喜歡這家代理,可以再找過另一位更加好更優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