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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稅務局會在每年4月1日向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發出利得稅報稅表(如今年4月1日,香港稅務局就寄出約19萬張2013至14年度利得稅報稅表),而基本限期是1個月內要連同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一并呈交。因每間公司都有不同的年結日,所以稅務局會因應年結日分為3大類:
- 年結日在1月至3月份視為"M" Code
- 年結日在4月份至11月份視為"N" Code
- 年結日在12月份視為"D"Code
在實務當中,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延遲遞交,而限期也會因應上述3類公司而有所不同:
- "M" Code 可以延遲至當年11月15日 (例如年結日是2011年3月31日即可延遲至2011年11月15日);
- "N" Code 可以延遲至下年4月份 (例如年結日是2011年4月30日即可延遲至2012年4月30日);
- "D" Code 可以延遲至下年8月15日 (例如年結日是2010年12月31日即可延遲至2011年8月15日)。
以上3類情況的公司,當中第1類公司即 "M" Code其實還可再分為有"利潤"公司與"虧損"公司,有利潤公司的最遲呈報日期等同上述,但如公司有虧損,可向稅務局申請將呈報期限再一次延遲至下年1 月31日,唯此申請必須在當年10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向稅務局申請,但請記住,當公司在1月31日或之前呈報時變為利潤,之前虧損延遲申請將被視為有意延遲遞交報稅表至使稅務局未能按時收取利得稅,這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稅務局可向納稅人發出相等于稅款之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