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鐘了解離岸注冊地之一:英屬維爾京群島
英屬維京群島,當前全球注冊離岸公司數量最多的島國,除旅游,公司注冊就是該地區的支柱性產業之一。
有一家在浙江寧波保稅區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臺資企業就在維爾京注冊了一家貿易公司。由于臺資企業無法直接在大陸進行投資,在維爾京注冊一家空殼公司,把資本先轉移到這里,然后以這家公司的名義在國內進行投資,這樣就可以繞開政策的障礙。按照維爾京群島當地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只要通過一家政府許可的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大陸就有很多這樣的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一次性向中介機構支付一千多美元的服務費,并通過該中介機構向當地政府(BVI)繳納幾百美元的服務費,并且在當地的外資銀行開設一個美元賬戶,就能通過該中介機構拿到公司注冊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一到手,該公司經營任何業務就都與當地政府無關了,而且當地政府也不要求公司在當地設立任何辦事機構,不需要企業年檢、財務審計,可以說除了在那里掛個名,這個公司干什么當地政府都不聞不問。
該臺資企業是一家從事鋼鐵產品加工的企業,但是在維爾京卻是注冊的一家貿易公司。原因是,如果不這樣做,直接把在大陸加工完成后的鋼材(作為兩頭在外的來料來樣加工)返回到國外的母公司還要交納高額的關稅,而如果以該貿易公司為中轉,以銷售的方式把鋼材賣給該貿易公司,然后再以該貿易公司名義去銷售到國際市場,反而可以避免交納大筆關稅。據了解,很多從事實業生產的企業都通過注冊一家這樣的空殼貿易公司的方式來逃避關稅。
通過這種方式,很多內地企業搖身一變而成為外資企業,特別是很多從事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企業,由于我國對該行業的優惠政策更為傾斜,他們更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享受我國的優惠政策。
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應該從兩個角度來說。
對于發達國家來說,由于不缺少外來投資,同時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企業繳納的稅收是國家財政最重要的來源之一。如果國內資金紛紛外逃,稅收必然無法保證,因此,美國、英國都紛紛制定政策來限制本國企業在這些避稅港注冊公司。例如美國就限制在美國的出版物上刊登宣傳“離岸金融服務”中介公司的廣告;美國政府在提出本國的政府采購計劃時,下令政府所有部門禁止向以百慕大為注冊地的公司提供競標機會。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現階段引進外資是比防止漏稅更重要的事。另外,要把這些企業納入稅收的范圍,對專業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要了解各國稅收法律體系,要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國內要有完備的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并且還要有充足的稽查和征收力量……這些要在短時間內完成是不可能的。出于上述兩個主要原因,目前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默許離岸注冊這種逃稅行為,即使是馬來西亞、新加坡這樣完全對外資敞開門戶的國家,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靠離岸公司避稅是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對中國而言,一面要繼續鼓勵境外投資,一面又要打擊逃稅行為,在這個兩難命題中如何博弈抉擇,將是未來必須解決的一個大問題;而香港作為一個低稅率地區,每天以海納百川之勢吸收國際游資,同時又能從善如流,把龐大的資金納入良性軌道,其監管方法值得借鑒。
“避稅天堂”(tax heaven)之所以能成為全球眾多公司的注冊點,主要在于其配套的金融服務和寬松的稅收環境。正是這些寬松的政策環境使其成為一些企業避稅的“天堂”,同時也成為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反避稅的主要對象。
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國是外資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最多的國家和地區。英屬維爾京群島這個方圓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島,有來自世界各地的近百萬家公司在此注冊。
根據最新報告,英屬維京群島繼續成為新注冊離岸公司數量最多的地方,比開曼群島注冊公司數量多6倍。
與2012年下半年相比,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新注冊的公司數量均有所減少,降幅10%。2012年下半年,英屬維京群島新注冊公司29225家,下降12%,開曼群島新注冊公司4176家,下降13%,同期,百慕大群島新注冊公司增長7%。
而在當地多如牛毛的“企業”當中,來自中國的不少。某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品牌,實際上并非純粹的“中國牌”,因為其整體或某部分的注冊地是在維爾京、百慕大、開曼等地,也就是說,就其屬性而言,它們可算得上是“混血兒”。
如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支股票“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于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島注冊;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公司”,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公司”,以“僑興環球”的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募集資金達4.2億港元。更多國內上市企業是離岸公司的參考這里。
經濟全球化中的國際避稅地作為英國殖民地的維爾京群島不過區區彈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對華投資總量超過美國?
目前,在維爾京群島上注冊的公司有兩大類:一類是按1885年法律注冊登記的居民公司。這類公司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合理合法經營。而另一類公司,就是所謂的離岸公司,則是在1984年當地頒布了《關于國際商務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該法令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以離岸公司形式在島上注冊登記。登記注冊后的國際商務公司辦公地點和代理商名義上應該設立在島上。公司不需要設立龐大的業務班子,只要業主或經理一個人掛名即可,純粹是一個“信箱公司”。當地政府機構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都被簡化了。于是,很多國家的企業絡繹不絕來到這個被稱作“避稅天堂”的小島安家。
由于各國對避稅地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00年6月公布的“確定和消除有害稅收活動進程”報告中列舉了35個國家和地區,并提出了認定避稅地的標準:
1.對金融或其他服務所得不實行所得稅或只有名義上的所得稅,或將本地作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國稅收的場所;
2.不能有效進行情報交換;
3.缺乏透明度,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不公開;
4.有利于外國實體建立沒有實質內容的經濟活動。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區之所以能夠發展成“避稅地”,有著深遠歷史淵源。這些有殖民歷史的國家和地區長期受別國統治和控制,沒有稅收自主權,從而形成了有利于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制度和法規。脫離宗主國后,其制度和法規沒有改變,從而成為了國際避稅地。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很小的國家和地區,自然資源稀缺,人口數量較少、經濟基礎薄弱,為了發展本地經濟,當地政府另辟蹊徑想出了一個吸引投資、增強地區競爭力的策略,即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增強配套的金融服務,把本地建設成為一個避稅天堂。從避稅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稅地靠近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從而便于為納稅人的避稅活動提供服務,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和東南亞地區。
“離岸注冊”的真相
離岸公司反映了跨國企業一種特殊的法律組織地位,這個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離岸公司享受誘人的稅收待遇,其先決條件是公司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其正式注冊的管轄區以外開展。只有這樣,離岸公司才能被免于管轄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稅收。所謂“離岸”的概念就出自于此,其真正含義應為“在國外”。
從法律觀點看,離岸公司與其他企業和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區別。它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權利的經營主體,可以與其他的法人實體開展平等的交易活動。公司的運轉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股東、董事(一般不少于兩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管轄區內與其他公司簽定商業合同,那么就將被撤消公司的離岸地位。
外國公司的離岸注冊登記一般都尋求專業的咨詢中介服務公司。事實上,離岸公司的注冊和業務活動大部分是在這些公司的中介下進行的。離岸公司所有權的保密性也成為避稅的工具。在登記注冊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業主,而是一個掛名的其他人或是另一家保密生的離岸公司。離岸商業的方法和技術可以是十分多樣的,它不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業,也包括其他一些商業法律組織形式,如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僅可在一些傳統的離岸管轄區,如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群島、地中海的直布羅陀等地,還可在歐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國家內登記注冊離岸公司。很多歐洲國家的法律允許開展離岸形式的商務活動。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內允許某些組織形式的企業可進行離岸業務,其稅收比正常稅收低幾倍。而那些被認作避稅地的專業離岸管轄區都在竭力向離岸投資者提供新的條件和稅收優惠,相互間為了吸引外資而展開激烈競爭。離岸公司——是金礦還是黑洞
盡管國際上對國際避稅地評說并不一致,但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都持堅決的否定態度,并制定了專門法規,抵制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離岸公司避稅。規定的具體內容可能不盡一致,但反對避稅地法規的方針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轄區應對公司所得中通過無稅管轄區子公司所獲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稅。不管這筆所得是否進入母公司賬目中,或是留存在離岸公司,都應視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這項法規能達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稅地避稅的優勢就將被消除。在執行類似法規的條件下,跨國公司可能要面臨很多行政罰款,從而加重其稅收負擔。
美國是第一個制定反避稅地法規的國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里有專門條款規定了必須在美國繳納稅收的外國子公司的收入種類。此外,美國納稅人如參與受美國經濟制裁或受《美國國外反貪污法》嚴格控制的國家經濟往來,可能要遭受嚴厲的罰款懲處。
德國“涉外稅法”也對外國離岸公司所得的征稅作了詳細的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實現的所得按控股比例歸屬其德國居民股東的那部分,應在德國繳納所得稅。
雖然我國因為出于鼓勵外國投資的需要,目前也制定具體的反避稅政策措施,但還需加強與各國反避稅組織的合作,統籌國際稅務事項管理和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稅收管理和服務水平已成為涉外稅收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隨著國際社會壓力的增大,國際避稅地的存在將越來越陷于聲討和孤立中,在那里注冊的公司必將有所觸動,避稅的“好日子”不可能永遠過下去,中國的離岸公司或將面臨新的選擇和應對。
有一家在浙江寧波保稅區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臺資企業就在維爾京注冊了一家貿易公司。由于臺資企業無法直接在大陸進行投資,在維爾京注冊一家空殼公司,把資本先轉移到這里,然后以這家公司的名義在國內進行投資,這樣就可以繞開政策的障礙。按照維爾京群島當地的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只要通過一家政府許可的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大陸就有很多這樣的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一次性向中介機構支付一千多美元的服務費,并通過該中介機構向當地政府(BVI)繳納幾百美元的服務費,并且在當地的外資銀行開設一個美元賬戶,就能通過該中介機構拿到公司注冊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一到手,該公司經營任何業務就都與當地政府無關了,而且當地政府也不要求公司在當地設立任何辦事機構,不需要企業年檢、財務審計,可以說除了在那里掛個名,這個公司干什么當地政府都不聞不問。
該臺資企業是一家從事鋼鐵產品加工的企業,但是在維爾京卻是注冊的一家貿易公司。原因是,如果不這樣做,直接把在大陸加工完成后的鋼材(作為兩頭在外的來料來樣加工)返回到國外的母公司還要交納高額的關稅,而如果以該貿易公司為中轉,以銷售的方式把鋼材賣給該貿易公司,然后再以該貿易公司名義去銷售到國際市場,反而可以避免交納大筆關稅。據了解,很多從事實業生產的企業都通過注冊一家這樣的空殼貿易公司的方式來逃避關稅。
通過這種方式,很多內地企業搖身一變而成為外資企業,特別是很多從事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企業,由于我國對該行業的優惠政策更為傾斜,他們更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享受我國的優惠政策。
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應該從兩個角度來說。
對于發達國家來說,由于不缺少外來投資,同時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企業繳納的稅收是國家財政最重要的來源之一。如果國內資金紛紛外逃,稅收必然無法保證,因此,美國、英國都紛紛制定政策來限制本國企業在這些避稅港注冊公司。例如美國就限制在美國的出版物上刊登宣傳“離岸金融服務”中介公司的廣告;美國政府在提出本國的政府采購計劃時,下令政府所有部門禁止向以百慕大為注冊地的公司提供競標機會。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現階段引進外資是比防止漏稅更重要的事。另外,要把這些企業納入稅收的范圍,對專業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要了解各國稅收法律體系,要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國內要有完備的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并且還要有充足的稽查和征收力量……這些要在短時間內完成是不可能的。出于上述兩個主要原因,目前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默許離岸注冊這種逃稅行為,即使是馬來西亞、新加坡這樣完全對外資敞開門戶的國家,也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靠離岸公司避稅是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對中國而言,一面要繼續鼓勵境外投資,一面又要打擊逃稅行為,在這個兩難命題中如何博弈抉擇,將是未來必須解決的一個大問題;而香港作為一個低稅率地區,每天以海納百川之勢吸收國際游資,同時又能從善如流,把龐大的資金納入良性軌道,其監管方法值得借鑒。
“避稅天堂”(tax heaven)之所以能成為全球眾多公司的注冊點,主要在于其配套的金融服務和寬松的稅收環境。正是這些寬松的政策環境使其成為一些企業避稅的“天堂”,同時也成為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反避稅的主要對象。
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國是外資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最多的國家和地區。英屬維爾京群島這個方圓僅153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島,有來自世界各地的近百萬家公司在此注冊。
根據最新報告,英屬維京群島繼續成為新注冊離岸公司數量最多的地方,比開曼群島注冊公司數量多6倍。
與2012年下半年相比,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新注冊的公司數量均有所減少,降幅10%。2012年下半年,英屬維京群島新注冊公司29225家,下降12%,開曼群島新注冊公司4176家,下降13%,同期,百慕大群島新注冊公司增長7%。
而在當地多如牛毛的“企業”當中,來自中國的不少。某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品牌,實際上并非純粹的“中國牌”,因為其整體或某部分的注冊地是在維爾京、百慕大、開曼等地,也就是說,就其屬性而言,它們可算得上是“混血兒”。
如1992年10月9日中國在紐約交易所掛牌的第一支股票“華晨汽車”,其公司全稱為“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于1992年6月在百慕大群島注冊;1999年初,新加坡證交所出現了一張新面孔——“鷹牌控股公司”,注冊地為開曼群島,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廣東省佛山市鷹牌陶瓷公司,成為首家在海外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1995年,惠州僑興通過其原來在香港注冊的一家公司,到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了“僑興環球公司”,以“僑興環球”的名義回購僑興集團90%的股權,接著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為第一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民營企業;2000年1月,在百慕大注冊的裕興電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內地民營企業,募集資金達4.2億港元。更多國內上市企業是離岸公司的參考這里。
經濟全球化中的國際避稅地作為英國殖民地的維爾京群島不過區區彈丸之地,究竟有何能量使其對華投資總量超過美國?
目前,在維爾京群島上注冊的公司有兩大類:一類是按1885年法律注冊登記的居民公司。這類公司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合理合法經營。而另一類公司,就是所謂的離岸公司,則是在1984年當地頒布了《關于國際商務公司法令》后建立的。按該法令的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以離岸公司形式在島上注冊登記。登記注冊后的國際商務公司辦公地點和代理商名義上應該設立在島上。公司不需要設立龐大的業務班子,只要業主或經理一個人掛名即可,純粹是一個“信箱公司”。當地政府機構也不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都被簡化了。于是,很多國家的企業絡繹不絕來到這個被稱作“避稅天堂”的小島安家。
由于各國對避稅地的認知不盡相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原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00年6月公布的“確定和消除有害稅收活動進程”報告中列舉了35個國家和地區,并提出了認定避稅地的標準:
1.對金融或其他服務所得不實行所得稅或只有名義上的所得稅,或將本地作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國稅收的場所;
2.不能有效進行情報交換;
3.缺乏透明度,如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不公開;
4.有利于外國實體建立沒有實質內容的經濟活動。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區之所以能夠發展成“避稅地”,有著深遠歷史淵源。這些有殖民歷史的國家和地區長期受別國統治和控制,沒有稅收自主權,從而形成了有利于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制度和法規。脫離宗主國后,其制度和法規沒有改變,從而成為了國際避稅地。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很小的國家和地區,自然資源稀缺,人口數量較少、經濟基礎薄弱,為了發展本地經濟,當地政府另辟蹊徑想出了一個吸引投資、增強地區競爭力的策略,即創造寬松的稅收環境,增強配套的金融服務,把本地建設成為一個避稅天堂。從避稅地地域分布看,大部分避稅地靠近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從而便于為納稅人的避稅活動提供服務,如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和東南亞地區。
“離岸注冊”的真相
離岸公司反映了跨國企業一種特殊的法律組織地位,這個地位使其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離岸公司享受誘人的稅收待遇,其先決條件是公司的業務活動必須在其正式注冊的管轄區以外開展。只有這樣,離岸公司才能被免于管轄區域內全部或大部分稅收。所謂“離岸”的概念就出自于此,其真正含義應為“在國外”。
從法律觀點看,離岸公司與其他企業和公司沒有實質上的區別。它是一個與其他公司享有同等權利的經營主體,可以與其他的法人實體開展平等的交易活動。公司的運轉只需要某些形式上象征公司存在的要素,如股東、董事(一般不少于兩人)、公司章程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管轄區內與其他公司簽定商業合同,那么就將被撤消公司的離岸地位。
外國公司的離岸注冊登記一般都尋求專業的咨詢中介服務公司。事實上,離岸公司的注冊和業務活動大部分是在這些公司的中介下進行的。離岸公司所有權的保密性也成為避稅的工具。在登記注冊文件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不是真正的業主,而是一個掛名的其他人或是另一家保密生的離岸公司。離岸商業的方法和技術可以是十分多樣的,它不僅包括股份公司形式的企業,也包括其他一些商業法律組織形式,如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擔保公司和其他混合形式的公司。
目前,不僅可在一些傳統的離岸管轄區,如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群島、地中海的直布羅陀等地,還可在歐洲一些享有威望的國家內登記注冊離岸公司。很多歐洲國家的法律允許開展離岸形式的商務活動。例如,在瑞士的某些州內允許某些組織形式的企業可進行離岸業務,其稅收比正常稅收低幾倍。而那些被認作避稅地的專業離岸管轄區都在竭力向離岸投資者提供新的條件和稅收優惠,相互間為了吸引外資而展開激烈競爭。離岸公司——是金礦還是黑洞
盡管國際上對國際避稅地評說并不一致,但某些國際經濟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都持堅決的否定態度,并制定了專門法規,抵制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離岸公司避稅。規定的具體內容可能不盡一致,但反對避稅地法規的方針是共同的,即母公司管轄區應對公司所得中通過無稅管轄區子公司所獲得的那部分所得征稅。不管這筆所得是否進入母公司賬目中,或是留存在離岸公司,都應視作母公司的所得。如果這項法規能達到目的,那么利用避稅地避稅的優勢就將被消除。在執行類似法規的條件下,跨國公司可能要面臨很多行政罰款,從而加重其稅收負擔。
美國是第一個制定反避稅地法規的國家。早在1962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里有專門條款規定了必須在美國繳納稅收的外國子公司的收入種類。此外,美國納稅人如參與受美國經濟制裁或受《美國國外反貪污法》嚴格控制的國家經濟往來,可能要遭受嚴厲的罰款懲處。
德國“涉外稅法”也對外國離岸公司所得的征稅作了詳細的規定。受控外國公司實現的所得按控股比例歸屬其德國居民股東的那部分,應在德國繳納所得稅。
雖然我國因為出于鼓勵外國投資的需要,目前也制定具體的反避稅政策措施,但還需加強與各國反避稅組織的合作,統籌國際稅務事項管理和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全面提升涉外稅收管理和服務水平已成為涉外稅收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隨著國際社會壓力的增大,國際避稅地的存在將越來越陷于聲討和孤立中,在那里注冊的公司必將有所觸動,避稅的“好日子”不可能永遠過下去,中國的離岸公司或將面臨新的選擇和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