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新修訂的《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規(guī)定,中國居民個人海外金融資產負債需申報。哪些主體的哪項海外金融資產需要申報?個人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
新《辦法》第2條規(guī)定,中國居民需要申報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以及其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fā)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其中,“中國居民”的內涵并非以是否具有中國國籍界定。
《辦法》第3條明確將“中國居民”的外延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y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第二類是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y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第三類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第四類是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由此可見,前兩類主體屬于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負債的“個人”范疇,均以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為基本條件,但不局限于中國公民,還包括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外國公民。
申報方式因交易途徑而不同
生活中金融資產具體是指,有對應債權方與債務方的資產,如股票、債券、金融衍生品、存貸款、貿易信貸及其他應收付款等。該資產對債權方而言是金融資產,對債務方則是負債。與其相對應的非金融資產則是指,無對應債務方的資產,如機器設備、庫存、寶石及無形資產等。
具體的金融資產申報范圍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根據(jù)《辦法》第6條規(guī)定,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采取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經由金融機構、交易商等主體辦理涉外金融業(yè)務時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通過相關中介機構向外匯管理局間接申報。具體中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及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資金托管機構等。不言而喻,非經過前述中介機構產生的海外金融資產負債信息,需要個人按規(guī)定直接向外匯管理局申報。至于申報方式為逐筆申報還是定期申報,需要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同時,新《辦法》第17條明確了個人不按規(guī)定申報的行政責任,即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48條規(guī)定,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