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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中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因此,B公司取得A公司分紅所得,因A公司在境內,該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B公司取得的分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B公司取得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A公司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B公司取得分紅屬于應繳稅的,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A公司應按規定代扣代繳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另外如果B公司所在國與我國有稅收協定,B公司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一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
第二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因此,B公司取得A公司分紅所得,因A公司在境內,該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B公司取得的分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B公司取得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之前A公司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B公司取得分紅屬于應繳稅的,其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A公司應按規定代扣代繳B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另外如果B公司所在國與我國有稅收協定,B公司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一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
第二條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