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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根據香港新的《公司條例》,香港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及使用法團印章(鋼印)。除蓋上印章外,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簽立合同等文件:如公司只有1名董事,由該董事代表公司簽署該文件;或者如公司有2名或更多董事,由2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代表公司簽署該文件。有關文件需要述明該文件是由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的。經簡化的文件簽立程序將利便業務運作。
根據香港新公司條例,任何持有法團印章的公司可備有一個正式印章,以供在香港以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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