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贊同來自: michelle2you
從會計的角度看,這兩家公司都被同樣的股東控制,且有股權置押和排他性服務協議,可以按關聯企業做合并財務報表。但從稅務角度看,兩家企業均應獨立核算,因此兩家公司的法律結構及收費協議均需一定的技巧。一般在VC投資前,律師均幫助被投資企業建立了法律結構,但鑒于律師的職業限制,如不懂會計,對稅務了解有限,因此律師建立的法律結構和收費協議只能保證沒有大的法律風險,不具有太大的操作性。
我認為,合理的法律結構和收費協議應該考慮如下幾點:
1. 不同公司的商業定位,尤其是要明確為什么建立內資企業,WFOE堅決不能進入的領域等.如內資企業擁有ISP資質或接受政府訂單,WFOE提供技術服務等. 這一定位應該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營業范圍一致,也必須符合法規的要求.這是影響法律結構的根本要素;
2. 明確公司定位和業務范圍后, 需將不同的資產,負債,人員,收入,成本分至不同的公司.例如,互聯網公司的網頁編輯必須放在內資企業,而如果WFOE定位為技術支持公司,則IT對應的人員,資產(如服務器)及與之匹配的其他要素(如IT人員的辦公家具,電腦,應分擔的房租)也應記入WFOE. 不同的收入也應記入不同的公司,如政府合同由內資企業簽,其他合同由WFOE簽;
3. 在兩家公司能獨立核算的基礎上,需要按’市場價格’將收入從內資企業轉到WFOE. 這種收費協議一定要與第一點及第二點對應. 如WFOE擁有IT部門和服務器,則有理由從內資企業收取IT咨詢費. 如WFOE擁有完整的半導體研發部門,則內資企業可以在收到政府定單后,外包一定的R&D業務給WFOE.
上述方法貌似簡單,但實際經常遇到問題, 如:
1. 收費協議與公司人員資產不匹配, 如WFOE只有1個初級員工,則沒有理由從內資企業收取幾百萬的咨詢費;
2. 收入與費用的不匹配,如收入記到內資公司,但成本都由WFOE承擔;
3. 收費協議中轉移定價不合理, 不是市場價格.如有的WFOE要求內資企業將90%利潤轉給WFOE,這完全不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4. 過多收入轉至WFOE, 導致交納過多營業稅. 可以通過將成本多記入內資企業來彌補
在企業初始階段,上述法律結構與收費協議往往不會引來稅局的關注.但在上市階段可能需面對稅局的質疑. 因此建議提早完成法律架構的安排,從而有足夠的時間來檢驗該架構是否合理.如果在上市前才開始,不僅費時費力,還可能因之前法律架構的錯誤而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