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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你發(fā)現(xiàn)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太過相似」的名稱注冊,你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jù)。如處長認為兩者「太過相似」,處長可根據(jù)《公司條例》第108(3)條,于該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后的12個月內(nèi)(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guān)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yīng)及早(最好在處長發(fā)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diào)查,并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
2、如不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發(fā)出的更改名稱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如持續(xù)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2,000元。處長亦可以將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公司的注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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