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盤貿易糾紛解決分析
近年來,有關石化產品、鋼材托盤貿易的糾紛大量爆發,而且通常是系列案件,具有爭議金額大、參與主體多、流程復雜、法律適用爭議大等特點,有的甚至涉及刑事程序。當事人在面臨復雜的案情時,往往不知道如何著手應對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中,我們將結合多起托盤業務訴訟經驗,圍繞“托盤業務的類型”、“最高法院的認識”、“當事人的處境和應對建議”三個方面來探討。
托盤業務的含義和類型
“托盤業務”是在貿易實踐中產生和發展的一種交易類型,沒有嚴格統一的定義。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類。第一種類型:以鋼材托盤業務為例,最簡單的托盤業務一般涉及三方主體:鋼廠(賣方)、鋼貿商(買方)、托盤方(資金提供者)。鋼貿商因缺乏采購資金,需要托盤方提供融資;托盤方向鋼廠購買鋼材并預付貨款,再賒銷給鋼貿商并指示鋼廠向鋼貿商交貨,鋼貿商最后向托盤方付款。(參見下圖)。

第二種類型:在前一種簡單的托盤業務基礎上,有些鋼廠把托盤業務演變成一種融資安排。具體為,鋼廠聯合自己實際控制的鋼貿商,在沒有真實采購和銷售需求時,安排鋼貿商委托托盤方向鋼廠采購,鋼廠從托盤方收款后挪作他用,當鋼貿商需要付款時(一般每個交易周期為2—3個月),鋼廠直接將資金調配給鋼貿商進而付款給托盤方,托盤方回籠資金并取得利潤。(參見下圖)。
第三種類型:鋼廠以托盤的方式融資后,如果企業效益良好,能夠負擔付給托盤方的利潤,托盤交易可以循環操作。但是,一旦鋼廠虧損,就會無力償付托盤方的款項。此時,有的鋼廠會尋找第二家托盤方,作為原托盤方的下游買家并付款,維持交易循環和企業運轉。在特殊情況下,鋼廠甚至會找第三家、第四家,乃至更多的托盤方加入到交易中(參見下圖)。
上述第二、三種交易模式,實際上是通過貿易手段實現融資目的,即所謂的“托盤融資”業務,也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對象。實踐中,融資方不限于廠家,也可能是貿易商為融資而制造托盤業務。
最高法院的認識
1.“天恒案”的指導意義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托盤融資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做出的“天恒公司與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案”判決中,對托盤融資的性質、效力、后果都有認定,對類似案件的審判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主要案情
2008年8月7日,豫玉都公司、天恒公司、科弘公司分別簽訂了《代理采購協議》、《銷售合同》、《代理采購合同》共三份涉及相同規格和數量的鋼卷買賣合同。上述三份合同載明,在2008年8月7日一天之內:(1)科弘公司委托豫玉都公司為其購買鋼卷,(2)豫玉都公司委托天恒公司從科弘公司購買鋼卷,(3)天恒公司與科弘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鋼卷。
其中,天恒公司與豫玉都公司的《代理采購協議》主要約定:由天恒公司代理豫玉都公司向科弘公司采購總價3502.2萬元的鍍鋅鋼卷,豫玉都公司向天恒公司支付代理費28萬元,鋼廠的信譽風險全部由豫玉都公司承擔。另,科弘公司和自然人查莉莉為豫玉都公司提供連帶保證。2008年8月8日,天恒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向科弘公司支付貨款3500萬元。科弘公司后因資金鏈斷裂停產,并拒絕對任何客戶發貨。
糾紛產生后,天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豫玉都公司履行《代理采購協議》,返還全部墊款并支付代理費;同時要求科弘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豫玉都公司和科弘公司均辯稱,三方之間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融資行為,該行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應由實際資金使用方科弘公司獨資返還本金,天恒公司的其他請求應予駁回。
本案的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天恒公司與豫玉都公司之間的代理協議合法有效,判決支持天恒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后,提審本案。
最高法院認定
(1 )托盤融資名為買賣實為融資,屬于企業間借款行為。最高院查明,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科弘公司既是賣家,又是買家,高買低賣,凈虧90余萬元,是一種以工廠回購形式為科弘公司融資的“托盤”交易。
(2 )托盤融資因違反國家強制性金融法規而無效。最高院認為該案的“托盤”交易屬于以貨物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的融資交易。由于天恒公司不具有從事融資貸款業務的資質,其采用虛假貿易形式進行的借貸活動,違反了國家相關金融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因此三份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天恒公司請求豫玉都公司支付28萬元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3 )合同無效后,實際資金使用方應負責返還本金,不足部分由托盤交易的其他參與方按過錯程度分擔損失。最高院認為,科弘公司作為資金實際接收方應負責向天恒公司返還本金,對科弘公司不能返還部分,屬于天恒公司受到的損失,應由相關各方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本案中,豫玉都公司、查莉莉作為交易參與人,明知企業間的借貸交易非法,仍然參與,主觀上均有過錯,對于本案融資交易無效所造成的天恒公司的損失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按照公平原則,查莉莉、豫玉都公司應當對于科弘公司不能清償天恒公司的損失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天恒公司自行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
需注意的是,最高院根據案件證據,認定天恒公司對整個托盤融資交易是明知的,進而對本案按照“托盤融資”處理;反之,當事人對托盤融資不知情,案件結果可能將完全不同。
2.奚曉明院長講話的影響
近幾年,我國企業間借貸迅速發展,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貸的認識也逐漸發生變化。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就企業間借貸問題發表了新的意見。奚院長認為,對于企業間借貸,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根據奚院長的意見,最高院對民間借貸正采取更加寬容、開放的態度,即:企業間一般的臨時性拆借,應當認定為有效;即使企業間借貸被認定為無效,實際資金使用人除返還本金外,也要支付合理的利息。
但是,從處理托盤融資案件的角度看,奚院長的講話并沒有帶來實質性改變。奚院長的意見主要影響對借款利息的認定,但對誰負有還款責任沒有改變。對托盤方而言,不論借款合同(名義上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還款的責任人都是資金實際使用方,其他參與方(如天恒案中的豫玉都公司,或圖3中的A1、A2等公司)只承擔部分補償責任。實踐中,正是由于融資的鋼廠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借款才導致糾紛產生,此時托盤方主要關心的不再是能否取得利息,而是能否依據協議安排(買賣合同或代理合同)要求其他托盤參與方承擔全額還款責任。所以,托盤方以及托盤方的代理律師仍然要依據“天恒案”的基本原則,制定自己的訴訟策略。
托盤人面臨的處境和應對建議
在經濟景氣,石化產品、鋼材等大宗商品價格不斷攀升時,大量資金實力雄厚的國企和民營企業主動或被動地參與托盤貿易,可以分享價格走高的“一杯羹”。但在經濟下滑時,融資方資金鏈斷裂發生糾紛,一般遭受損失的都是托盤人。如果托盤業務中還存在第二、第三、第四托盤方等,更會引起連環糾紛,出現下游托盤人訴上游托盤人的情況。
當前出現的托盤融資糾紛中,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有的明知是托盤融資仍積極參與,有的對背后的融資行為毫不知情,有的被人冤枉莫名其妙成了被告,有的需要主動出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當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托盤融資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1.查清事實,收集證據
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查清事實。查清事實應該遵循三個原則:全面、細致、準確。“全面”是指要查清整個托盤融資的流程、所有參與交易的主體、以及各主體之間的交易形式(買賣或代理)。“細致”是指要查清交易的所有細節,特別是自己直接參與的交易的細節情況,比如,貨物是否實際發運、自己與上下游之間是否有收貨確認函、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自己對托盤是否知情,等等。“準確”是指查明的情況必須符合事實真相,不能有錯誤或模棱兩可,以免與對方交涉時被打得措手不及,陷入被動。
查清事實后,應盡快開始收集證據。需注意的是,基于托盤融資業務的特點,當事人不僅應收集自己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合同、發票、付款憑證,還應收集其他交易各方之間的往來文件,而這些文件往往是當事人自己不掌握的。為解決這一難題,當事人必須挖掘資源,多渠道收集證據,同時注意在訴訟程序中充分利用調查取證、證據披露、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則,盡量還原事實,協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公正判決。
2.整體策劃,分類處理
當事人參加的托盤業務可能不局限一個融資方,對不同的融資方和融資方的情況應分類處理。如果融資方是工廠,擁有工廠等實物資產,具有繼續生產還款、籌措資金還款或尋找擔保人的可能性,托盤人可以考慮暫不引爆融資方的資金地雷,通過要求融資方提供擔保或者購買履約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以免引爆地雷后導致融資方資金鏈徹底斷裂,自身的債權無法實現。
如果融資方是貿易商,實物資產有限,一旦資金鏈斷裂,融資方和實際控制人要么消失,要么被舉報詐騙并被公安機關調查和控制。在此情況下,托盤人除了積極參與公安機關調查并了解融資方的財務狀況之外,最優的選擇是向上游托盤人等追償。
實踐中,作為原告的下游托盤人一般主張其與被告上游托盤人之間是貿易關系,被告未發貨應承擔退款責任。被訴的上游托盤人為避免損失,通常會以同樣理由起訴其上家托盤人。當托盤人同時作為被告和原告,且兩個案件管轄法院不同時,如何根據事實情況和證據情況組織答辯和起訴,對托盤人及其律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對多起案件整體策劃、統籌安排,既保證在各個案件中對事實和法律的觀點保持一致,又要根據每個案件的特殊情況,尋求自己在該案件中的利益最大化。
3.財產保全先行
對托盤人作為原告的案件,當事人應盡早對被告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凡牽涉到托盤融資糾紛的企業大多會面臨資金困難,有效資產會迅速減少,如果不能預先保全這些企業的財產,將很可能面臨即使勝訴也無法執行的尷尬情形。因此,財產保全在托盤融資糾紛案件中的地位至關重要,有時甚至是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的第一標準。
4.據理力爭,打談結合
一旦產生糾紛或訴訟,當事人的法務人員和代理律師必然要擺事實、講道理,充分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
但同時應該看到,托盤融資糾紛具有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眾多的特點。一起案件的走勢隨時可能因為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新的當事人的出現而發生變化,案件中強勢的一方可能會突然變成弱勢一方。而且,托盤交易的參與方基本都是資金實力雄厚、在業界有很好信譽和地位的企業,各方在今后的商業活動中經常會繼續合作。為此,當事人,特別是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既要在法庭上寸土不讓,又要對調解或和解保持開放態度。當事人應當審時度勢,在必要的時候,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則,以和解方式結案,既降低訴訟風險,又為企業將來的商業運營預留空間,達到共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