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這個利得稅表上簡單的說明,難道你不留意到??
香港公司提交填報不實的報稅表、向稅務局提供錯誤數據、作出虛假聲稱以期得享個人免稅額或其它寬減、備存虛假會計紀錄、遲交或不提交報稅表,以及不按照香港《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2) 條的規定將應課稅情況通知稅務局。
根據相關的《稅務條例》規定
第80(2) 條 :
第82A條:補加稅
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可根據第 82A 條征收屬行政性質的補加稅,以懲罰違規人士。這懲罰只可在違規人士沒有遭到稅務局起訴的情況下施加,而罰款額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第 82A 條適用于任何在無合理辯解下干犯類似上述第 80(2) 條所列的罪行的人士。
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根據第 82A 條作出補加稅評稅前,須向有關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述明該人有權就該補加稅評稅提交書面申述;作出該補加稅評稅時,亦必須顧及該等書面申述。《稅務條例》第 82B 條規定,任何根據第 82A 條被評定補加稅的人,有權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提出上訴。
第 82 條
第 82 條規定,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逃稅行為(例如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記項、編制或備存虛假的帳簿等),即屬犯罪,罰則如下:
稅務局局長可選擇以罰款代替起訴。
香港公司提交填報不實的報稅表、向稅務局提供錯誤數據、作出虛假聲稱以期得享個人免稅額或其它寬減、備存虛假會計紀錄、遲交或不提交報稅表,以及不按照香港《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2) 條的規定將應課稅情況通知稅務局。
根據相關的《稅務條例》規定
第80(2) 條 :
-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 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提供不正確的數據;
-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 3 級罰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的罰款。當局可檢控違規人士,但稅務局局長也可選擇接納現金罰款了事而不進行檢控。
第82A條:補加稅
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可根據第 82A 條征收屬行政性質的補加稅,以懲罰違規人士。這懲罰只可在違規人士沒有遭到稅務局起訴的情況下施加,而罰款額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第 82A 條適用于任何在無合理辯解下干犯類似上述第 80(2) 條所列的罪行的人士。
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根據第 82A 條作出補加稅評稅前,須向有關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述明該人有權就該補加稅評稅提交書面申述;作出該補加稅評稅時,亦必須顧及該等書面申述。《稅務條例》第 82B 條規定,任何根據第 82A 條被評定補加稅的人,有權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提出上訴。
第 82 條
第 82 條規定,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逃稅行為(例如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記項、編制或備存虛假的帳簿等),即屬犯罪,罰則如下:
- 循簡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處監禁六個月、第 3 級罰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的罰款;
- 循公訴程序定罪后,最高可處監禁三年、第 3 級罰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的罰款。
稅務局局長可選擇以罰款代替起訴。

0
-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 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 提供不正確的數據;
-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
-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 3 級罰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稅額三倍或罪行不被揭發時將少征收的稅額三倍的罰款。當局可檢控違規人士,但稅務局局長也可選擇接納現金罰款了事而不進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