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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那些缺乏法律風險研究的中國企業來說,過去受追捧的離岸注冊地——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這些地方,正在成為新的雷區。
“殼公司”熱土
“我就簽了一堆名字,別的就沒太理會”,陳宇(化名)已經記不清1999年在開曼注冊公司的一切細節,“當年是風險投資要進來,跟我說要這么辦。在開曼注冊公司,也都是他們找的律師所一手包辦的。我這里也就是每年開曼那邊會來一封信,交點錢就完事。”
和數十萬中國企業一樣,醉心于技術開發的陳宇在風險投資的教育下認識到離岸公司的必要性。之后,許多作為我們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都在不經意間變身為離岸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
“只要年滿18歲,你就可以注冊成立離岸公司,擁有離岸賬號”,一家專門辦理離岸登記的代理顧問不諱言離岸公司 “功能強大”,而且門檻極低。上述咨詢公司的收費報價單顯示,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費7000元,最貴的開曼公司注冊費不過3萬元,以后每年再有個數千元的續牌費用即可。
“內地企業注冊離岸公司的目的有四種:一是準備到境外上市;二是作為投資跳板;三是注冊控股公司,便于資本運作;四是合法避稅”,國浩律師集團 (香港)事務所律師田宏說,“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更重要的是,離岸公司擁有信息豁免權,股東數據、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可以不對外披露。”
當中國企業家日益熟悉離岸公司的便利性,越來越多的外來投資來自離岸注冊地。商務部日前發布的2008年1-3月全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顯示,今年1-3月對華投資前三位的國家/地區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以50.40億美元高居第二位,僅次于香港。
隱形導火索
便利和繁榮的背后,離岸公司潛藏的風險一直被掩蓋。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律體系是參照英國普通法律體系設立的,也增加了一些別的法律條款,如引用了一些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的條款”,田宏說,許多離岸注冊地法律體系與中國的法律體系以及司法操作存在很大差別,無論是中國商人還是他們日常依賴的律師,對于前者通常都很陌生,這是平常狀態下不引人注目的巨大隱患。
去年11月7日,達能集團的4家子公司達能亞洲、金加、樂維和米恩聯合向英屬維爾京群島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將恒楓貿易有限公司等8家娃哈哈注冊于維爾京群島的公司推上被告席。兩次開庭后,該高等法院向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頒發了接管令。
在娃哈哈看來,在己方缺席的情況下,英屬維爾京群島高等法院頒發的接管令是不公正的,而同樣不該發生的是,“在沒有通過中國司法機關的情況下,畢馬威強行接管‘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財產,接管文書直接送給了包括宿遷娃哈哈公司在內的60多家非合資公司,30多家工商行政單位,10多家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全國13家銀行發出了凍結令。”
但畢馬威認為,他們所做的,只是告知娃哈哈在中國的子公司,其境外股東已經根據公司注冊地的法律被依法托管,“除發送這些標明‘高度機密’的信函外,托管人并未對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在中國大陸采取任何其他行動。”
德勤的一位高管告訴記者,“托管”是英屬法律系統下的一種做法,有點類似于國內的清算,這同樣也是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的業務之一。
田宏判斷,娃哈哈在中國的勝訴并不能免除其離岸公司及董事的責任,維爾京法院已下令畢馬威托管娃哈哈在當地的離岸公司,娃哈哈現在只是通過在國內的勝訴阻止了托管人在中國的執行。而它在海外其它國家的業務是否也能幸免波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上,在美國的達娃訴訟中,畢馬威就曾試圖以接管人身份來代表美國案件被告之一的恒楓貿易有限公司參與美國訴訟。
娃哈哈的個案讓“離岸地雷”浮出水面——多數有融資或上市意圖的中國企業,通常在企業架構設計中,將離岸公司置于國內子公司之上,成為后者的控股股東,一旦離岸公司在注冊地卷入法律糾紛并發生不利于中方的判決,相關風險就會通過股權關系蔓延到國內的子公司。
而一些中國企業甚至在不同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相互關聯的殼公司,好比一堆導火索糾纏在一起,一旦有事,勢必火燒連營。
“到處都是‘地雷’”,有多年投行經驗的李少青博士接觸過許多中國企業的離岸登記事宜,在他看來,離岸公司風險普遍存在,關鍵原因在于許多中國企業在注冊完離岸公司后就不管不顧了,沒有采取任何法律防護措施。
宏杰集團專業推廣部高級主任唐文靜認為,絕大多數離岸公司注冊通過代理公司操作,而一些代理公司的服務素質有欠缺,使得大量離岸公司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一些離岸公司從注冊第二年開始就長期欠交維持費用,放任滯納金越滾越大。“他們忽略了,殼公司雖然不參與國內的實際業務運作,但卻受著在離岸注冊地法律的約束。”
“民營企業其實還好點,國有企業注冊的離岸公司,埋藏的隱患可能更多。”李少青說,在國企領導人更替后,后任領導有朝一日可能會猝不及防地被前任埋下的“離岸地雷”炸傷。
防火墻
“娃哈哈后來在國內選擇起訴是對的,”田宏說,因為外國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并不能自然地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更不能未經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國得到執行,而必須經過法定的司法協助程序。
比如,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但實際上,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實例鮮有發生。
“國外的司法行為很難直接在中國生效,需要通過司法協助延伸到國內來”,張忠說,目前中國與一些離岸金融中心所在國沒有形成司法協助的協定,這客觀上成為中國企業的“防火墻”。
“如果離岸公司或其股東在海外有業務和資產,或者離岸注冊地發生的訴訟超出民事范圍,比如公司股東被控涉嫌欺詐,那么麻煩會大得多。”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忠說,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司法協助的協定,注冊過離岸公司的中國企業及其負責人也可能暴露在風險中。
同時,司法協助協定的空缺,也會使中國在需要援手,比如追索外逃貪官資產時嘗到苦果。因此,長遠來看,中國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簽訂司法協助協定是大勢所趨。
2005年底維爾京群島金融及經濟發展部部長斯凱爾頓曾率政府代表團訪華,想與中國政府洽談簽署關于監管問題的雙邊協定,對司法協助的關心可見一斑。
包括田宏、張忠等多位專業人士認為,為規避離岸公司風險,中國企業有必要聘請熟悉注冊地法律的律師,在平時就注意對涉及到的離岸公司和國內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契約做合規性審查。至少要在發生糾紛時盡快聘請當地律師,保障自己的權利。
“否則,連娃哈哈這樣年營業額幾百億的大企業都差點給人家一鍋端了,何況大量的中國中小企業?”他們說。
“殼公司”熱土
“我就簽了一堆名字,別的就沒太理會”,陳宇(化名)已經記不清1999年在開曼注冊公司的一切細節,“當年是風險投資要進來,跟我說要這么辦。在開曼注冊公司,也都是他們找的律師所一手包辦的。我這里也就是每年開曼那邊會來一封信,交點錢就完事。”
和數十萬中國企業一樣,醉心于技術開發的陳宇在風險投資的教育下認識到離岸公司的必要性。之后,許多作為我們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都在不經意間變身為離岸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
“只要年滿18歲,你就可以注冊成立離岸公司,擁有離岸賬號”,一家專門辦理離岸登記的代理顧問不諱言離岸公司 “功能強大”,而且門檻極低。上述咨詢公司的收費報價單顯示,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費7000元,最貴的開曼公司注冊費不過3萬元,以后每年再有個數千元的續牌費用即可。
“內地企業注冊離岸公司的目的有四種:一是準備到境外上市;二是作為投資跳板;三是注冊控股公司,便于資本運作;四是合法避稅”,國浩律師集團 (香港)事務所律師田宏說,“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稅款。更重要的是,離岸公司擁有信息豁免權,股東數據、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可以不對外披露。”
當中國企業家日益熟悉離岸公司的便利性,越來越多的外來投資來自離岸注冊地。商務部日前發布的2008年1-3月全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顯示,今年1-3月對華投資前三位的國家/地區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以50.40億美元高居第二位,僅次于香港。
隱形導火索
便利和繁榮的背后,離岸公司潛藏的風險一直被掩蓋。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法律體系是參照英國普通法律體系設立的,也增加了一些別的法律條款,如引用了一些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的條款”,田宏說,許多離岸注冊地法律體系與中國的法律體系以及司法操作存在很大差別,無論是中國商人還是他們日常依賴的律師,對于前者通常都很陌生,這是平常狀態下不引人注目的巨大隱患。
去年11月7日,達能集團的4家子公司達能亞洲、金加、樂維和米恩聯合向英屬維爾京群島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將恒楓貿易有限公司等8家娃哈哈注冊于維爾京群島的公司推上被告席。兩次開庭后,該高等法院向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頒發了接管令。
在娃哈哈看來,在己方缺席的情況下,英屬維爾京群島高等法院頒發的接管令是不公正的,而同樣不該發生的是,“在沒有通過中國司法機關的情況下,畢馬威強行接管‘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財產,接管文書直接送給了包括宿遷娃哈哈公司在內的60多家非合資公司,30多家工商行政單位,10多家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全國13家銀行發出了凍結令。”
但畢馬威認為,他們所做的,只是告知娃哈哈在中國的子公司,其境外股東已經根據公司注冊地的法律被依法托管,“除發送這些標明‘高度機密’的信函外,托管人并未對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中國子公司在中國大陸采取任何其他行動。”
德勤的一位高管告訴記者,“托管”是英屬法律系統下的一種做法,有點類似于國內的清算,這同樣也是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的業務之一。
田宏判斷,娃哈哈在中國的勝訴并不能免除其離岸公司及董事的責任,維爾京法院已下令畢馬威托管娃哈哈在當地的離岸公司,娃哈哈現在只是通過在國內的勝訴阻止了托管人在中國的執行。而它在海外其它國家的業務是否也能幸免波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上,在美國的達娃訴訟中,畢馬威就曾試圖以接管人身份來代表美國案件被告之一的恒楓貿易有限公司參與美國訴訟。
娃哈哈的個案讓“離岸地雷”浮出水面——多數有融資或上市意圖的中國企業,通常在企業架構設計中,將離岸公司置于國內子公司之上,成為后者的控股股東,一旦離岸公司在注冊地卷入法律糾紛并發生不利于中方的判決,相關風險就會通過股權關系蔓延到國內的子公司。
而一些中國企業甚至在不同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相互關聯的殼公司,好比一堆導火索糾纏在一起,一旦有事,勢必火燒連營。
“到處都是‘地雷’”,有多年投行經驗的李少青博士接觸過許多中國企業的離岸登記事宜,在他看來,離岸公司風險普遍存在,關鍵原因在于許多中國企業在注冊完離岸公司后就不管不顧了,沒有采取任何法律防護措施。
宏杰集團專業推廣部高級主任唐文靜認為,絕大多數離岸公司注冊通過代理公司操作,而一些代理公司的服務素質有欠缺,使得大量離岸公司處于無人看管的狀態,一些離岸公司從注冊第二年開始就長期欠交維持費用,放任滯納金越滾越大。“他們忽略了,殼公司雖然不參與國內的實際業務運作,但卻受著在離岸注冊地法律的約束。”
“民營企業其實還好點,國有企業注冊的離岸公司,埋藏的隱患可能更多。”李少青說,在國企領導人更替后,后任領導有朝一日可能會猝不及防地被前任埋下的“離岸地雷”炸傷。
防火墻
“娃哈哈后來在國內選擇起訴是對的,”田宏說,因為外國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并不能自然地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更不能未經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國得到執行,而必須經過法定的司法協助程序。
比如,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國境內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但實際上,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實例鮮有發生。
“國外的司法行為很難直接在中國生效,需要通過司法協助延伸到國內來”,張忠說,目前中國與一些離岸金融中心所在國沒有形成司法協助的協定,這客觀上成為中國企業的“防火墻”。
“如果離岸公司或其股東在海外有業務和資產,或者離岸注冊地發生的訴訟超出民事范圍,比如公司股東被控涉嫌欺詐,那么麻煩會大得多。”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忠說,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司法協助的協定,注冊過離岸公司的中國企業及其負責人也可能暴露在風險中。
同時,司法協助協定的空缺,也會使中國在需要援手,比如追索外逃貪官資產時嘗到苦果。因此,長遠來看,中國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簽訂司法協助協定是大勢所趨。
2005年底維爾京群島金融及經濟發展部部長斯凱爾頓曾率政府代表團訪華,想與中國政府洽談簽署關于監管問題的雙邊協定,對司法協助的關心可見一斑。
包括田宏、張忠等多位專業人士認為,為規避離岸公司風險,中國企業有必要聘請熟悉注冊地法律的律師,在平時就注意對涉及到的離岸公司和國內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契約做合規性審查。至少要在發生糾紛時盡快聘請當地律師,保障自己的權利。
“否則,連娃哈哈這樣年營業額幾百億的大企業都差點給人家一鍋端了,何況大量的中國中小企業?”他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