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利得稅(所得稅)評稅基礎
就停止經營的業務,除了若干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評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后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取的利潤計算。
香港公司利得稅稅率:當前 16.5%。
由2003/04課稅年度開始,香港公司利得稅稅率由16%調高至17.5%,而自2008/09年度起則降低至 16.5%。
利得稅課稅范圍: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伙商號、信托人或團體,均須繳稅。
注意:征稅對象并無香港本地居民或非香港本地居民區分。因此,無論是香港本地居民還是非香港本地居民,從海外賺取利潤都不需要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本地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