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 大家還會注冊香港公司么?
終于減稅啦,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企業所得稅。減稅也是財政擴張舉措。不過20萬...小賣鋪級別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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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其實多數微利企業通過做報表利潤輕輕松松就變負的(納稅調整同理),這些企業本來也不交稅,所以減和沒減基本一樣,都征不上來。現在減稅的話應該減免工資薪金的個稅、降低增值稅稅率,降低房產稅、土地稅稅率。更重要的是修改各級稅收級次,給地方更大的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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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個好消息
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稱,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稱,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