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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點講就是,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香港公司無任何經營,則該財政年就可向政府申請豁免做賬、核數和繳納稅款,直接進行香港公司零報稅,遞交稅表即可。
以下為判斷公司是否經營業務的準則,符合其中一項則就可被視為有業務發生:
- 在銀行戶口已經留下經營記錄;
- 在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 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 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數據;
- 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 委托在香港代銷;
- 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
只要以上的所有條件都不符合,香港公司才可以做一個業務不活躍報告。香港公司可以連續零申報,但稅務局有7年的追查期,也就是說稅局有權追香港公司七年以內的財務報表,因此不管您是做零申報還是做審計,都需要把業務各項單據及銀行月結單保存好。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而做零申報,一旦被政府查到,是可能要受到“瞞稅”的罰款的。若稅務局認為有關人士蓄意避稅,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二條,一經判罰,最高可被征收少收稅項三倍的罰款及監禁三年。
那為什么一些代理公司聲稱可以無條件做零申報呢?因為將來所有的檔都是由公司的董事來簽字確認的,只要你簽字之后將來所有的問題都是由公司的董事來承擔的,這個和代理公司是沒有任何的關系的,而且做香港公司零申報費用相對比較低,還有可能代理公司是沒有自己的香港注冊會計師。
關于香港公司報稅的簡要說明: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稅務局申報稅項,其責任由董事負責,如在指定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報稅表及公司雇員的薪金申報表,稅務局會對該公司作出稅款評估。為避免多繳不必要的稅款,董事應主動并盡快處理公司賬目并交予核數師審核,第一次核數期限為公司成立后18個月內(一般公司的截數日會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會選擇在3月31日作為公司埋數的時間);當公司經營者收到稅務局的有關信件或稅表時,應該盡快安排有關核數師進行核數工作。
香港有限公司報稅可分為兩種:
第一:DORMANT A/C(零申報/業務不活躍審計報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適用:
1. 沒有購買任何物業、資產;
2. 沒有任何銀行出入記錄(銀行月結單);
3. 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包括香港本地業務和海外業務)。
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數師報告)
《香港公司法》規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須遞交核數師報告,交代該年度內公司所從事的一切業務。無論公司有無盈利都必須遞交報告。 因為香港實行來源地征稅原則,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產生,則香港稅務局就無權要求該公司繳交利得稅,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請海外利得,申請獲批準后就可豁免相應稅款,但亦必須要做一份相應的核數師報告。
那為何“無需做核數師報告”的觀點會在許多公司中流傳呢?因為核數師報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須持牌的CPA注冊會計師方有資格出具核數師報告。內地的許多商業咨詢公司并不擁有合格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核數師報告。因此,為了避免麻煩與懷疑便聲稱“無需做核數師報告”或“只需要做業務不活躍的核數師報告”。此種行為會給客人帶來極大法律隱患。
當然,有些客人長期做業務不活躍的核數師報告,并且不經過香港進行業務,對此香港稅務局是很難采取法律行動的。但一旦客人經過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傳票,甚至被拘留。這些經歷將是十分慘痛的。
根據香港的法律,一間有限公司須每年審核公司的財務報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數師報告,至于核數師報告提交稅務局的次數則并不確定,稅務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兩年交一次的,他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來說是一年交一次。 綜上所述,向稅務局遞交核數師報告對于香港有限公司是相當重要的,而且香港公司法規定每間香港有限公司必須每至少年做一次核數,這是每一間香港有限公司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