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然你也要了解這些情況,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后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以一般會計準則,及依照《稅務條例》對收入及可扣除項目的規定,計算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蒙受的虧損)。 利得稅的評稅基期未必與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評稅基期為以下的其中一段期間: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的一年(與課稅年度相同);
如業務年結并非于3月31日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舉例:如公司的每年結算日是5月31日,閣下于2015/06課稅年度須申報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賬目。 );
如賬目以農歷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歷年;
如屬新開業務,請參閱下文。
新開張業務之利得稅評稅基期
假設閣下的業務于2014年7月1日開始營業,而會計賬目于每年 12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于 2014/05 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2014/05課稅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6課稅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假設閣下的業務于2014年7月1日開始營業,但會計賬目于每年5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不是在2014/05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2014/05課稅年度:無
2015/06課稅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2016/07課稅年度: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