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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 協橋 - 吳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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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應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1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7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9條第4款: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