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營業額300萬屬于小型法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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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300萬港元不是小型法團,必須要做賬審計報稅。
香港稅務局規定小型法團/業務標準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
如屬小型法團而其帳目根據法律須核數,在填寫BIR51時,須填寫核數師報告書的簽署日期及該核數師事務所的名稱。如未有填寫,報稅表可被視為無效。
在下列情況下,納稅人會被視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及有可能被重罰:
香港稅務局規定小型法團/業務標準是指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
- 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
- 沒有因使用在《稅務條例》第15(1)(a)、(b)或(ba)條所列舉的知識產權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條的推定應評稅利潤;
- 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沒有包括任何得自根據《稅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短期債務票據」或「中期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虧損;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9(1)或49(1A)條所指明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申索稅務寬免;
- 沒有就該課稅年度取得任何關于你的稅務事項的事先裁定;及
- 沒有根據《稅務條例》第40AB條及附表17A,以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發起人」或「發債人」身分就某安排申索以債務方式處理稅務。
如屬小型法團而其帳目根據法律須核數,在填寫BIR51時,須填寫核數師報告書的簽署日期及該核數師事務所的名稱。如未有填寫,報稅表可被視為無效。
在下列情況下,納稅人會被視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及有可能被重罰:
- 如公司聲稱是一家小型法團/業務,但后來被發現不符合所須條件。
- 如公司聲稱在填報報稅表之前已制備好佐證文件,但實際上并未制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