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的賣房款,可以打到香港的公司賬戶嗎
用香港的公司賬戶可以在港買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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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賣房的流程
加拿大稅法第116條規定,非居民如需賣掉產業,必須在出讓前或交易完成后十天之內通知稅務局。一旦稅務局收到應繳稅款后,會核發一份憑證(Certificate-Th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by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給買賣雙方。而此非居民賣家,仍須在報稅時填妥當年稅表。
雖說稅法條款并不很冗長,但實際操作起來,卻有許多因素需要考慮。首先是產業的定義,房地產自然包括在內,此外還有私人公司的股票、合伙人公司的份額、保險物業、某些信託等等。
另外,此法規只針對非居民或是由稅局劃分的非稅務居民。有趣的是,如果賣家在計劃賣房的時候還是本地居民,而在房子成交日那天才是非居民的話,也必須依照此法規實施。所以要回流的業主要作好周全計劃。
再則,時間方面也有明確要求。如果賣家需要在事先知曉應繳交多少稅款的話,必須在房屋成交的30日之前通知稅局,并填妥相應表格,這樣稅局才有充足的時間去復核并確定應繳交的稅款。一旦稅款到賬,稅局也可以在成交日之前就核發憑證。由于錢款的因素,賣家也可以在成交日之后拿到部分房款時才通知稅局。如果賣家選擇這樣做的話,則必須在10天內填妥相應表格。
稅法第116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境外人士在加拿大收益后逃避應繳交的稅款,故此也設置了相當嚴厲的罰款機制。如果賣家違反了這項規定,將面對最高2500加元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買家是否非居民并不影響稅法第116條的施行,買家卻有責任確定賣家交付應繳交的稅款。如果賣家不履行其義務的話,稅局可以向買家追討稅款。基于這個原因,在房產交易時,除非賣家已拿到稅局的憑證,買家的公證人通常會要求賣家的公證人先預留一筆款項,直至賣方拿到稅局的憑證。這筆款項的多少是由買方可能承擔的風險而定。由于稅法規定,買家(在賣家不付稅款的前提下) 應繳交賣家賣房收益或買家買房價格的25%, 故此賣方公證人應預留成交價的25%以保護買家的權益。很多時候,買方并不認識賣方,更無從知曉賣方是否非居民,所以稅法規定,買方只要做到查詢(Reasonable Inquiry)即可。
據最近加拿大聯邦政府消息透露,聯邦稅務局(CRA)溫哥華國際查稅部門已悄悄擴大編制,增多人手調查海外逃稅案件;而那些永久居民身分已經喪失的“太空人”,在出售加拿大物業時,若未按“非居民”(Non-Resident)規定申報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有可能是這波查稅的重點對象。
移民律師指出,如果是“非居民”,則他們在剛移民時買來安家讓妻女居住的房屋,就不能再算為自住,而房價上漲的獲利即資本增值部分,也不再適用免稅。根據規定,“非居民”出售加拿大物業時,賣房所得總額的25%(如果房屋是由屋主自住),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會先被保留,并暫時交給稅務局,直到賣屋者與稅務局結算所欠的資本增值稅(tax on capital gain),才將差額部分還給賣房者。
至于用作出租用途的房屋,房屋過戶過程中,被保留的部分更將高達賣房所得總額的50%。有關房屋買賣的資本增值稅率,則為25%。
基于保護購房者權益的立場,應該提醒即將購屋人士以及地產經紀,確定賣方是居民還是非居民,以免稅務局在擴大查稅后,揭發有非居民房屋以居民身分賣屋而被牽連責任。比方說假如有一名非居民賣了房子,獲得了幾百萬元的現金,人已回到了中國,而稅務局又無法去中國查稅,這時,稅務局依法可能轉向代理銷售的地產經紀又或者是接手非居民房屋的屋主,要求他們代為繳清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