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延長遞交利得稅稅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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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聘有稅務代表,其交回2015/16年度利得稅報稅表的期限,將由報稅表第一頁上所注明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
結帳日期,提交日期可延期至
為推廣電子報稅,如果是通過網上填報利得稅報稅表,香港稅務局會批準較正常期限多兩星期的延期申請。這兩星期的額外延期是由第5段所述的延展提交日,或提交該報稅表的正常到期日之下一天開始計算,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結帳日期,提交日期可延期至
- 介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者(結帳日期「N」類),并無延期
- 介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者(結帳日期「D」類),可延期至2016年8月15日
- 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者(結帳日期「M」類),可延期至 2016年11月15日
為推廣電子報稅,如果是通過網上填報利得稅報稅表,香港稅務局會批準較正常期限多兩星期的延期申請。這兩星期的額外延期是由第5段所述的延展提交日,或提交該報稅表的正常到期日之下一天開始計算,兩者以較遲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