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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是指在施加、征收、減免和進出口物品的通關過程中,按照優惠貿易協定等規則而確定物品生產、加工和制造的地區或國家。換言之,原產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長、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國家,又指產品的國籍。
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一般包括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和書面證明要求。有些區域貿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貿易區對原產地規則的內容還有其他更細致的規定,如原產地累計條款、微量條款和吸收原則、包裝規則和監管等規則等。最初的原產地規則主要是為了海關征稅和進行貿易統計,自由貿易區與關稅同盟等區域性貿易組織的大量涌現使原產地規則已由一種非歧視的海關技術規則轉化為一種新的貿易保護工具。原產地規則作為區域貿易協定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強。
中國的原產地規則
中國原產地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規定,具體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和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不適用該條例,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規定》。
韓國原產地規則
韓國原產地規則的相關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以《關稅法》為主的優惠原產地規則;另一種是以《對外貿易法》為主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除《關稅法》外,優惠原產地規則還有《FTA履行關稅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關法律》等。其中,FTA關稅特例法對優惠原產地證明、核查程序及處罰規則等做出了額外的詳細規定。
中韓FTA原產地規則
在自貿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章節中,對原產貨物的判定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原產貨物主要包括3大類:第1類是一方完全獲得的貨物;第2類是全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第3類是使用進口非原產材料在一方經過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對于第3類情況,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對全稅則所有5205個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產地標準(見表)。

直接運輸標準
中韓FTA在3.14條中規定了直接運輸標準,申明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締約方原產貨物,應當在締約方之間直接運輸,且規定了貨物運經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時仍被視為在成員方之間直接運輸的情況。如貨物的轉運被證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僅出于運輸需要考慮,貨物在非締約方未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且除裝卸、因運輸原因而分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處理外,貨物在非締約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等情況,雖然貨物經過非締約方國家或地區仍會認定為直接運輸。同時,3.14條還規定了在非締約方臨時儲存的,貨物在儲存期間必須處于非締約方海關監管之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時間限制。
原產地證明頒發機關
2015年12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質檢總局關于受理簽發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的公告》(2015年第146號)指出:“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方分會申請簽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隨附上述證書的出口貨物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在韓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對于2015年12月20日處于運輸過程中、在締約方或在海關倉庫暫存的出口貨物,申請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請補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上述公告明確規定,中國頒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為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各地方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