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報價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

該種貿(mào)易方式下通常產(chǎn)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nèi)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fā)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fā)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么發(fā)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可以認定為廢紙。
FOB的風險還在于,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而通過其他專業(yè)航線貨代訂艙,那么對于運輸中物權并沒有真正的控制權,導致了如果運輸出現(xiàn)問題,無法及時解決。
賣方可能會說,這個FOB貨,運輸不是我們負責,與我們無關,我不需要操心。恰恰這個觀點有些問題,因為當貨物運輸線路是個多選題,當運輸時間延長,增加的是廠家資金流轉(zhuǎn)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樣到南美,有的船要開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時間就夠了(具體船公司我就不說了,廠家訂艙的時候記得詢問航程,這個很重要),這將延遲向客戶收款的時間。收貨人有時為了降低運輸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較長的船運輸,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部分廠家因為倉儲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時間較長的船,可以降低倉儲費用。如果貨值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貨值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將導致匯率問題的不確定,我想廠家都有很深的體會吧,現(xiàn)在的匯率,一天一變,匯損問題,我們要注意。
在FOB出口情況下,在合同中必須明確由發(fā)貨人來委托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向船公司訂艙,不能把訂艙的權利交給買方,因為訂艙和交貨的義務是統(tǒng)一的。提單中的托運人(shipper)欄內(nèi)必須填寫發(fā)貨人(賣方)的名稱。發(fā)貨人掌握了委托訂艙權,也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如果買方的資信好,又有轉(zhuǎn)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買方資信,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的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