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在開會的時候行使權力。很多司法體系要求在開這些會之前,要明確的通知所有的董事,并且必須有足夠多的董事到場才能作出任何決定。通常,沒有事先通知但是董事們都到齊的情況下,會議也可以舉行,但是要注意的是,沒有提前通知能給會議產生的決定帶來負面影響,因為少數董事可以做大量的游說工作來改變其他多數董事的判斷。
理論上說,控制一家公司的有兩種實體: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實際上,不同的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差別很大。小的私人公司里面,董事和股東一般就是同一個人,所以根本就沒用真正的權力分割。對于大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會有很大的權力,各個董事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也一般由個別專業的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專門負責那些專業領域的事務(比如財務董事和市場推廣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董事會通常擁有實際的權力。機構股東(如養老基金或者銀行)通常在董事會有自己的代理人,這樣在股東大會的時候,相對于小股東,董事會能掌握投票結果。但是,最近也有一些運動,希望推動和提高機構投資者和小股東的發言權。
董事一般分為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一般來說,執行董事是那些全職負責公司管理的人。而非執行董事是那些從外部引入的有豐富經驗的專家,他們使公司的決策基于更加客觀的視覺。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執行董事的人數和職權,因為人們普遍相信一個更加客觀的視覺能限制公司結構臃腫和盲目自大,也能減少公司丑聞的發生。這種觀點并不新鮮,和英國的Cadbury委員會于1992年提出的建議很相似。
實際情況中,執行董事普遍傾向于讓更多熟悉公司業務的人進入董事會。
另外有些公司的工會影響力較大時,亦會借由與資方的團體協約或是公司章程內明定由工會推派一定數目的勞工董事(工會董事)進入董事會,以保障勞方的權益。
在一些國家,也把那些不是董事的實權人物稱為影子董事。一個影子董事是指雖然不是董事,但是實際行使董事職權的人(很多是因為他們自以為已經獲得了適當的授權)。影子董事不是董事,但是卻不經合理途徑去尋求控制公司。
因為董事們行使控制和管理公司的權力,但是公司(至少理論上)是為股東利益服務的,故法律明確定義的董事所能履行的職責。這些職責是信托責任,類似于法律賦予信托職位的職責:代理人和受托人。
關于董事的職責,有2點需要指出:
- 董事們的職責是各自分立的(相對應的是,董事們權力的行使,是整體的行為),并且
- 這些職責是歸公司所有,而不是其他任何實體。[13]。這并不是說董事永遠不會和股東是一種被委托關系,他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就是這種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