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離岸賬戶存款要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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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有關后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新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對于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對企業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相關定義在《管理辦法》中均有解釋。
由于在我國金融機構開戶的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均為中國稅收居民,在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因此整體來說開戶程序變化不大,客戶體驗不會有較大變化。
個人和企業如何判斷自身是中國稅收居民還是其他國家(地區)居民?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即構成中國稅收居民。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不太一致,多數情況下,在一國(地區)停留超過一定時間即可能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為方便個人和企業了解各國(地區)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參考。
對于在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金融賬戶,個人和企業是否需要提供額外資料?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對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存量賬戶進行信息檢索,識別是否為非居民賬戶。一般來說,個人和企業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但在個別情況下,為了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聲明文件。
我是中國稅收居民,我的賬戶信息是否會被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實施“標準”是否對我有不利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中國稅收居民應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稅收居民身份確認(僅需在聲明文件上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更不會將賬戶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
實施“標準”并非增加新的稅種,而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對于依法誠信納稅的個人和企業,“標準”并不會增加其稅收負擔。但是,對于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在什么情況下我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
根據《管理辦法》,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我是海外華僑華人,實施“標準”是否對我有影響?
對于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即屬于《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非居民個人,中國金融機構將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識別您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
如果您仍是中國稅收居民,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與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取得您的境外賬戶信息。目前,我國已經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我國居民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根據相關協定享受境外稅收抵免。實施“標準”不會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加個人和企業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如果已經依法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則無須擔心因賬戶信息被報送而產生額外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