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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號文對NRA外幣賬戶的使用予以了較為明確的規范。按照該規定,NRA外幣賬戶的開戶不受幣種和數量的限制,同時在開戶應審核資料上只規定境內銀行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其他的則交由境內銀行遵循了解客戶原則,按照自身的內控程序履行審核責任。在NRA外幣賬戶使用上,對于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幣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由境內銀行通過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確保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對于NRA外幣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的情形,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從NRA外幣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的資金結匯。并且與NRA人民幣賬戶不同,除外匯局另有規定外,NRA外幣賬戶的資金余額需納入境內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管理,境內銀行可以將賬戶內的資金納入其經營頭寸按照商業慣例統一運用,并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此外,NRA外幣賬戶內的資金也可以存為定期或者結構性存款,利率按規定遵循商業慣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