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要交換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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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報的賬戶信息直接引證《征求意見稿》內容: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下列非居民賬戶信息,并注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
(一)個人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機構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機構賬戶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還應當報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賬號或者類似信息;
(三)公歷年度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賬戶在本年度內注銷的,無需報送此項信息,但應當注明賬戶已注銷。
(四)存款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
(五)托管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托管賬戶的收入總額。
(六)其他賬戶,報送公歷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賬戶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七)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受CRS影響人群: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后,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并在香港匯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么,香港匯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并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CRS實施后,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凈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后均面臨披露。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凈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凈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高凈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這并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會有其獨特功能。
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一起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并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另外,中國稅務總局698號文 、82號文等均將中國老板在境外設立的部分企業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按規定應向中國政府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可見,這次CRS的全球同步執行,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機,因為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總成本可能高達40%。
第8類:金融財富機構從業人員
CRS實施要影響到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信托機構財富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
一方面,由于CRS實施,顯然會帶來客戶資產配置地域及類型的改變,對有些行業有所沖擊,客戶一定要考慮將原來既有金融資產改換財產類型,且會對將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有所顧慮。最起碼,客戶需要對資金收入合法化、換匯出境合法化、納稅義務完成合法化都做好準備,才敢作境外資產配置。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執行細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機構詢問其服務客戶的情況。同時,也有一定的職業風險存在,因為CRS標準規定,如果金融從業人員誘導客戶作虛假陳述或是欺騙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未如實陳述,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從此,客戶經理或保險代理人與客戶的相處交流關系就變得敏感而微妙,自身的職業風險如何防范也是一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