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條例明確規(guī)定,每家在香港設立的有限公司必須審計,你所提的問題與CRS實不實行無關,以前一直也都是這樣的規(guī)定。
香港公司法必須審計的條文:
-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1)條);
- 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必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2)條);
-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jiān)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379(5)條);
-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財政年度委任核數(shù)師 (《公司條例》第394條);
- 公司的核數(shù)師必須就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 (《公司條例》第405條);
- 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周年成員大會,提交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公司省覽 (《公司條例》第429(1)條);
-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429(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jiān)禁12個月 (《公司條例》第429(4)條)。
香港與內地 CRS 實施具體內容時間參考:http://www.lxbsy.com/question/6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