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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何時可以開始分紅,對股息金額沒有限制。不過,有一些綜合規定:公司只能從“realised profits“分紅,而且董事利潤金額應該由根據香港財務申報標準(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HKFRSs))編制的財務報告確定。同時,如果董事發現,公司積累了“足夠”的利潤,可以進行年底分紅,也可以年底前分紅(財務年度結束前),但那樣的話中間需要編制財務報告。年底分紅決定應由公司股東作出,而中間分紅董事會決定就可以。同時要注意公司章程條款,一般分紅在章程規定得比較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