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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規定,我行將對辦公地址在上海、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客戶開展離岸賬戶核驗工作,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一、 需核驗賬戶的范圍:
2012年9月21日前親臨我行總行離岸中心開立,且至今仍未歸屬當地分行,柜面業務仍至總行離岸中心辦理的賬戶。
二、賬戶核驗需提交的有效資料:
1.香港有限公司:
(1)企業注冊登記證明(原件);
(2)企業商業登記證(原件);
(3)公司章程(原件);
(4)董事會決議(原件);
(5)周年申報表(原件);
(6)董事身份證件(原件)。
2.非香港有限公司:
(1)企業注冊登記證明(原件);
(2)查冊報告/注冊代理人證明(原件);
(3)注冊代理人注冊登記證明(如貴司注冊代理人與我行未簽訂協議,需提供);
(4)公司章程(原件);
(5)董事會決議(原件);
(6)董事身份證件(原件)。
三、賬戶核驗流程:
1.請公司現任所有董事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至我行柜面進行身份識別,并提交本告知書第二條所列全套資料。
2.我行客戶經理將根據公司提供信息,實地審核公司經營情況,并現場開展盡職調查。
四、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將直接視為審核不通過:
1.公司辦公地址為住宅。
2.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有權簽字人、網銀用戶等涉及金融制裁、恐怖主義國家或與上述地區存在資金或者業務往來。
五、賬戶核驗時間安排:
1.2017年4月1日-2017年5月15日,公司可自行選擇我行指定營業機構(具體見附件),提交賬戶核驗資料。在此期間,客戶賬戶可正常使用。
2.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30日,尚未完成核驗的賬戶,我行將暫停其離岸賬戶網銀轉賬功能。原則上轉賬業務必須在完成賬戶核驗后方可辦理。
3.2017年7月1日起,仍未完成賬戶核驗的賬戶或經審核不通過的,除在指定網點辦理銷戶劃轉外,不得辦理任何業務。
為避免影響公司賬戶的后續使用,特請相關公司盡早前往我行指定營業機構完成賬戶核驗工作。
特此公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金融業務中心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2017年3月30日
關于提交離岸賬戶公司延續證明的通知
時間:2017-03-30
尊敬的離岸客戶:
為提高離岸賬戶服務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定,自2017年3月27日起,對仍未及時提交公司存續證明的客戶,我行離岸中心需在重新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后,方能接受您的網銀匯款、轉賬申請。
若貴公司商業登記證已過期或貴公司成立距今已超過一年,請及時到交行開戶網點遞交貴公司延續證明材料:
一、香港注冊公司需遞交商業登記證及周年申報表正本;
二、英國注冊公司需遞交ANNUAL RETURN;
三、其他離岸公司需遞交GOOD STANDING正本,但不包括繳費發票或回執。
并附我行前期提示離岸客戶及時提交公司延續證明的網銀公告供參考。公告日期分別為2015年2月2日(可參閱附件一)及2016年4月15日(可參閱附件二)。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金融業務中心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