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公司是否需要向發改委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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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有關窗口辦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縣發改委核準,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縣發改委初審轉報;稅務登記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審批流程圖材料
稅務登記(縣國地稅聯合辦證窗口)
提交材料:
1、《稅務登記表》;
2、《稅種登記表》;
3、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副本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5、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等)復印件;
6、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或護照、暫住證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或總機構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8、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復印件;
9、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10、總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董事決議復印件;
11、改制企業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復印件。
辦理時限:即辦。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合資、合作項目)(市商務局窗口)
審批權限:
1、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2、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提交材料:
1、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申請報告(原件);
2、合資、合作各方向發改委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及發改委對項目的核準文件(原件);
3、由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合資、合作的外國投資者經所在地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
5、合資、合作的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6、中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董事會成員名單,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董事委派書(原件)、董事身份證(復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定通知書(復印件);
9、合資、合作各方簽署的進口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地等);
10、公司住所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國有資產(非現金)投入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件(原件)。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材料報市商務局行政審批科。符合條件的,商務局同意登記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
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市財政局窗口)
提交材料: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3、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4、地稅、國稅部門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5、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6、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1份。
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馬鞍山市中心支局)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營業執照下發后30日內及時辦理外匯登記。持以下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1、書面申請(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外國投資者的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外國投資者和主要經營業績不明的,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中承諾“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個人、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2、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統一格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申請表》;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頒發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
6、組織機構代碼證;
7、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注:3、4、5、6項均需驗原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市質監局窗口)
提交材料:
1.申請表;
2. 2.單位設立的有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社團登記證、黨政機關成立批文等);
3.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即辦。
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市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
1、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
2、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
4、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和章程;
5、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公司住所證明;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委派(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0、其它有關證件、文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審批流程圖材料
稅務登記(縣國地稅聯合辦證窗口)
提交材料:
1、《稅務登記表》;
2、《稅種登記表》;
3、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副本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5、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等)復印件;
6、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或護照、暫住證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或總機構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8、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復印件;
9、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10、總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董事決議復印件;
11、改制企業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復印件。
辦理時限:即辦。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合資、合作項目)(市商務局窗口)
審批權限:
1、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
2、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提交材料:
1、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申請報告(原件);
2、合資、合作各方向發改委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及發改委對項目的核準文件(原件);
3、由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合資、合作的外國投資者經所在地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
5、合資、合作的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6、中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董事會成員名單,合資、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董事委派書(原件)、董事身份證(復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核定通知書(復印件);
9、合資、合作各方簽署的進口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產地等);
10、公司住所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國有資產(非現金)投入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件(原件)。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材料報市商務局行政審批科。符合條件的,商務局同意登記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
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市財政局窗口)
提交材料: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1份;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3、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4、地稅、國稅部門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5、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6、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1份。
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馬鞍山市中心支局)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在營業執照下發后30日內及時辦理外匯登記。持以下材料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
1、書面申請(申請人應詳細說明外國投資者的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外國投資者和主要經營業績不明的,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中承諾“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個人、境內機構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2、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統一格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申請表》;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頒發的批準證書;
4、經批準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
6、組織機構代碼證;
7、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注:3、4、5、6項均需驗原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市質監局窗口)
提交材料:
1.申請表;
2. 2.單位設立的有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社團登記證、黨政機關成立批文等);
3.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即辦。
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市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
1、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
2、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原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
4、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和章程;
5、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6、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公司住所證明;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委派(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0、其它有關證件、文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