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之下,在澳大利亞不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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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公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事實或證明(出生公證、死亡公證、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駕駛證、結婚證及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等)等。
以上事實一般是由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民政、居留等部門進行登記、確認的,使領館不掌握相關情況。應根據事實發生情況,向中國國內或駐在國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申辦公證,然后向澳大利亞駐華使領館申請認證。詳細情況,請點擊這里。如當事人身在國外、不便回國辦理,可以委托他人(國內親友、律師等)到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如國內公證機構要求,當事人可在駐外使領館辦理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的委托書公證。
(2)不公證合同、協議,不動產公證以及公司章程、注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
合同、協議類公證涉及依照我國或駐在國民商法對合同、協議文本內容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查,應在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產公證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駐外使領館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國內房產的委托書、聲明書公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涉及我國或駐在國金融、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國內或當地公證機構辦理。
(3)不公證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德的申請事項;不對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虛假材料,或虛構事實的申請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