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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有股東同意;
-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申請撤銷注冊前已有至少3個月停止營業或運作;
- 沒有未償還的債務,包括年審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該公司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此外,如果有人對該項注銷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注銷生效后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恢復注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冊處將已注銷的公司復業。
香港公司清盤 Winding up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香港公司清盤董事職責不可忽視。
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由法庭強制清盤
-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