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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香港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該公司董事和創建成員均同意注銷。
2.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
3. 沒有欠稅務局的任何費用,沒有欠公司注冊處的年報費用。
4.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注冊的書面通知 。
5. 注銷需半年以上時間,中間如遇年審,需照常辦理香港公司年審手續(即做周年申報AR1,申領新商業登記證書BR)。
6.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3個月未收到反對意見,處長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宣告正式解散。
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后接到通知。網上查冊名稱是已告解散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