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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應保留相關記錄至少7年。
如果相關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稅法的規定保留業務記錄,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罰款高達港幣10萬元。
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 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5、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1)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2) 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 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如果相關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稅法的規定保留業務記錄,該等人士可能會被罰款高達港幣10萬元。
香港《稅務條例》所列出的業務紀錄,包括:
1、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賬簿;
2、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3、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4、 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5、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1)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2) 于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 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制的;
6、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稅務局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