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提交給中國內地的crs信息,中國稅務總局可以與外匯總局共享嗎?

Cutieyan - 森迅海外咨詢 - 嚴玲
中國經濟的滕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人們在全球范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并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于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對于這一新舉措未來的實際影響,尚無法進行實證的分析,但是依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一)CRS對各國的法律約束力
一般而言,未經簽署和國內權力機關的批準,國際條約對一國沒有強制約束力,一國的代表對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條約簽署后經該國國家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該條約批準;該國國家權力機關批準后,作出批準書,與其他條約國交換批準書后,表述同意受條約拘束。簽署了但沒有批準,如果該簽署是須經批準的簽署,則不受條約的約束。
2013年8月,中國履行二十國集團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2015年7月,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實施AEOI標準和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準書。同樣,如同我國對部分事項和地區做出保留,各國也會根據自身利益做出相應的保留事項。
(二)主要“避稅地”的執行力度
海外賬戶注冊的“重災區”無疑是國際主要避稅地國家和地區,雖然諸多包括百慕大、BVI、開曼群島等這些國際知名的避稅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距離實際執行還相距甚遠,除了面臨國內權力機關(機構)的審批外(當然,也有國家、地區根據國內法規定國際條約一經簽署既具有約束力),還面臨來自各方利益群體的博弈。特別這些國家、地區,多為島嶼,人少,面積小,是跨國公司以及富人國際避稅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執行CRS給當地帶來稅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國家進行開展國際稅收征管。
再比如,擁有日內瓦和蘇黎世兩個國際性金融中心的瑞士,從18世紀初便創立為銀行客戶保密的制度,儲戶只在第一次存款時寫真實姓名,之后便把戶頭編上代碼。在300多年的時間里,瑞士銀行業因其良好的服務和嚴格的保密制度吸引了眾多的國外客戶,據悉瑞士銀行業共管理2.2萬億美元的離岸資產,占全球專為富人服務的離岸銀行業務的1/3,瑞士也成為富人的“避稅天堂”。金融產業為瑞士經濟帶來10%以上的增加值,遠遠高于其他發達國家銀行業對經濟的貢獻比例。金融業成為瑞士的支柱產業,政府重點保護的產業。
因此,對于上述國家和地區,最終能否兌現承諾并實際執行CRS,不同國家地區勢必還面臨法律、利益群體博弈等諸多難題,可謂路途漫漫。
(三)各國信息采集情況
信息互換的前提是獲取相關金融賬戶信息,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是為了規范境內非居民賬戶信息的采集和盡職調查。對于境內個人和機構設立的海外金融賬戶,有賴于賬戶所在國的相關的立法、措施的落實、保障條件、政策的遵從度等一些列條件。
如何應對
無論各國情況多么復雜,但是國際社會打擊偷逃稅的意愿和決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會逐步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執行,海外金融賬戶注冊和交易也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任性”。未來基于投資、資產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注冊金融賬戶,華稅建議需要充分考慮CRS帶來的影響,盡早做出安排:
(一)賬戶注冊地的選擇
前文也已經分析,雖然有101個國家和地區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還需要在通過國內的批準和強有力的實際執行,目前各國進度不一,并且各國對參與的內容和地區也會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項,比如,我國在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暫未將香港、澳門納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地區范圍,對于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意義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終全部執行CRS的國家(地區),注冊地也存在廣闊的籌劃空間。
(二)稅收居民身份選擇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并非依據國籍標準,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條例等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的個人,屬于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規全面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個人或企業可以根據各國稅法確定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則作出規劃。
(三)投資架構與稅務籌劃
在全面執行CRS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資產配置,需要注冊海外金融賬戶的,華稅建議可以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以降低實際稅負。比如對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在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則差異很大,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公司相比較于個人,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稅收彈性空間。在資產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積極引入信托架構,以實現賬戶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進行轉讓定價也是跨國企業最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