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日本商標的申請
日本可以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地域集體商標)、防御商標等。日本商標參與的政府間組織和國際公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Trips協定》,《商標法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
日本商標的申請條件: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
為了防止商標蹭客,日本商標法在第2條中明確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在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將來計劃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商標申請時,必須填寫自己的業務范圍。
對于外國人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申請人的所屬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2.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已簽署有關商標保護雙邊協定;
3.申請人的所屬國與日本有互惠原則。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向日本申請商標注冊時,很少有因申請資格問題而被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