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下來后做什么是無效的?

以下情況的商標無效:
商標無效情形
1.商標本身違法,商標局依職權或經單位或個人申請宣告無效。
已經注冊的商標,有如下違法情形,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法》第4條)
- 商標標識存在禁止使用的情形;(《商標法》第10條)
- 商標標識存在禁止注冊的情形;(《商標法》第11條)
- 禁止注冊的三維標志;(《商標法》第12條)
-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申請注冊的其他商標。
2.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形,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 侵犯馳名商標權;(《商標法》第13條)
- 無權代理注冊商標;(《商標法》第15條)
- 侵犯地理標志;(《商標法》第16條)
- 侵犯他人已經注冊或初審的商標;(《商標法》第30條)
- 違反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法》第31條)
- 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注。(《商標法》第32條)
法律后果
- 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 自宣告無效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 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 依照上述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但是,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