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人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就是香港稅務居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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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稅收居民認定
一、個人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a)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個人;
(b)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于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a)“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成為香港居民,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香港居民的概念是指在香港有居所的人,其出于自愿并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并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
二、實體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實體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a)(當實體為公司時)在中國香港境內注冊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國香港境外注冊,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公司
(b)(當實體為非公司時)根據中國香港法律設立的實體,或者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實體。
法律意義上所指的“主要管理或控制”,沒有要求管理和控制皆必須在中國香港發生。“管理”是指日常的業務和運營管理,或執行最高管理層作出的決策等。“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層對整體業務經營的控制權,如制定核心經營策略、制定戰略決策、融資決策、業績評估等。
三、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如符合前述第二部分對稅收居民實體的認定規則,所有實體都被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一、個人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a)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個人;
(b)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于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a)“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成為香港居民,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香港居民的概念是指在香港有居所的人,其出于自愿并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并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
二、實體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實體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a)(當實體為公司時)在中國香港境內注冊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國香港境外注冊,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公司
(b)(當實體為非公司時)根據中國香港法律設立的實體,或者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國香港境內進行的實體。
法律意義上所指的“主要管理或控制”,沒有要求管理和控制皆必須在中國香港發生。“管理”是指日常的業務和運營管理,或執行最高管理層作出的決策等。“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層對整體業務經營的控制權,如制定核心經營策略、制定戰略決策、融資決策、業績評估等。
三、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如符合前述第二部分對稅收居民實體的認定規則,所有實體都被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