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境外已繳稅款的扣除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jīng)繳納的稅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qū)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qū)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內(nèi)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扣除限額。
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qū)實際已經(jīng)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取得收入為外幣的換算
個人所得稅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jīng)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的,統(tǒng)一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企業(yè)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上述三種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j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3.自行納稅申報手續(xù)
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前往中國境內(nèi)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手續(xù)。在中國境內(nèi)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nèi)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納稅人,應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人申報手續(xù)。在中國境內(nèi)沒有戶籍的納稅人,應向中國境內(nèi)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人申報手續(xù)。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在境外以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的30日內(nèi),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取得境外所得時結算稅款的,或者在境外按來源國稅法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nèi)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為中國籍公民并在戶籍所在地居住,2010年4月,甲從境外B國C公司取得紅利B國貨幣5000元(經(jīng)換算后,2010年12月31日B國貨幣與人民幣的基準匯率為1:2)。2010年12月,甲按B國稅法規(guī)定,就該筆紅利所得清算繳納個人所得稅B國貨幣500元。
分析:根據(jù)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的基準匯率,甲取得的C公司分紅B國貨幣5000元及已繳納個人所得稅B國貨幣500元,分別換算成人民幣10000元(B國貨幣5000元基準匯率2),人民幣1000元(B國貨幣500元基準匯率2)。
換算后,甲從境外C公司分紅人民幣10000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收入額人民幣100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人民幣2000元)。
同時,甲從境外C公司分紅人民幣10000元屬于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其應納稅額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在按照上述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限額內(nèi)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人民幣1000元)。
由于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人民幣1000元)小于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人民幣2000元),因此,甲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為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人民幣2000元)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人民幣1000元)后的余額。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股息所得B國貨幣5000元匯率2)稅率20%-已納B國個人所得稅B國貨幣500元*匯率2=1000元
由于甲在2010年12月按B國稅法完成了該筆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甲應在2011年1月1日起30日內(nèi)向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