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香港公司從事轉口貿易,香港稅局會根據以下原則去確定貿易利潤的來源地,只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才有可能成功申請離岸豁免,才不用在香港交稅: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在香港;
2、合作的洽談過程以及合同協議的簽署行為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流通不經香港,沒有在香港報關收貨;
4、在香港沒有聘請員工,沒有香港實體辦公室;
5、 未在香港留有任何經營紀錄(這些經營記錄包括以香港公司名義參加香港展會,商會等)。
香港稅局對稅務申請擁有最終裁定權,如果評稅主任認可公司的運營模式為離岸經營,則會向該公司發出稅收豁免同意書。
如不能滿足以上條件,稅務局評稅主任對經營模式有存疑,或稅務豁免申請時所提交的資料不充足,還會向申請人(公司)再次發信要求提供更多資料,直至最終的稅務裁定結束。如最終離岸豁免申請不成功,那么就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如果香港公司的業務模式復雜,包括其他涉及到的國家或地區,以及其他類型的收入(如投資收益或特定類型的服務業務),涉及到的稅務事項可能會更加復雜。建議離岸快車老板們一定要委托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會計師,以便根據您公司具體的業務活動和情況,獲得明確的稅務建議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