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申請
歐盟成員國名單:
歐盟成員國共28個: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德國、盧森堡、瑞典、 丹麥、希臘、荷蘭、英國、芬蘭、愛爾蘭、葡萄牙、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立陶宛、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脫維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 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8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8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 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 審查通過后,進入三個月的公告。在這三個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申請注冊周期約6-12個月。
歐盟成員國共28個:奧地利、法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德國、盧森堡、瑞典、 丹麥、希臘、荷蘭、英國、芬蘭、愛爾蘭、葡萄牙、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愛沙尼亞、立陶宛、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脫維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 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8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8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 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 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 審查通過后,進入三個月的公告。在這三個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申請注冊周期約6-1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