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為何成為海外貿易的首選?
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例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馬紹爾、開曼群島、薩摩亞群島、百慕大等(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非當地居民或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
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或國際商業公司(IBC)。在離岸中心注冊的商業組織,但不在當地進行經營,同時在登記、監管、信息披漏、稅務、管理和國際義務方面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這樣的商業組織通常被稱為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它不僅限于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業等形式。
此類公司基本不征稅項,只收年度牌照費。同時,所有的國際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并且提供開設銀行賬戶及財務運作服務。部份離岸公司還可在其它國家或地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