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到底有什么特點?跟普通香港公司有哪些區別呢?
OFC(開放式基金會)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工具,并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它是一種便于投資者認購和贖回股份的開放式結構。那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到底具有那些特點呢?
其主要特點主要體現為:
股東承擔法律責任
具備法團結構和法人屬性
由自然人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管理,董事須遵守法定及受信責任
管理工作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注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投資經理負責
可豁免香港利得稅(私人發售的OFC須受制于合資格規定)
可運營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各子基金資產彼此分隔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普通香港公司的區別
雖然OFC的法律主體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則是作為一個投資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大的差異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資;后者則是用作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
由于OFC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而注冊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則受《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而注冊成立。相應地,證監會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冊及監管事宜;公司注冊處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企業文件存檔事宜。
具體到OFC法團文件的存檔,OFC無需向公司注冊處申報股本資料;委任公司秘書;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押記資料;及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
其主要特點主要體現為:
股東承擔法律責任
具備法團結構和法人屬性
由自然人董事組成的董事會管理,董事須遵守法定及受信責任
管理工作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注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投資經理負責
可豁免香港利得稅(私人發售的OFC須受制于合資格規定)
可運營一個或多個子基金,各子基金資產彼此分隔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普通香港公司的區別
雖然OFC的法律主體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則是作為一個投資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大的差異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資;后者則是用作進行一般的商業及貿易用途。
由于OFC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而注冊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則受《公司條例》(第622章)規管而注冊成立。相應地,證監會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冊及監管事宜;公司注冊處則負責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為法團和法定企業文件存檔事宜。
具體到OFC法團文件的存檔,OFC無需向公司注冊處申報股本資料;委任公司秘書;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押記資料;及向公司注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