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須就其利潤以其香港付款人名義課稅,該人士該如何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稅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其應評稅利潤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香港付款人在利得稅報稅表(BIR54表格)填報該人士的數據時,須向該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是否符合上述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條件。
如條件符合,該香港付款人可在有關利得稅報稅表中聲明該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然而,該人士以該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義課稅的應評稅利潤,當中只有不超過2百萬元可在有關課稅年度按兩級制利得稅率中較低的稅率課稅。
如條件符合,該香港付款人可在有關利得稅報稅表中聲明該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然而,該人士以該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義課稅的應評稅利潤,當中只有不超過2百萬元可在有關課稅年度按兩級制利得稅率中較低的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