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貿易公司如何申請離岸(海外利得)豁免?
香港公司法例和稅務條例明確規定,任何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必須遞交做帳審計報告,交代該年度內公司所從事的一切業務。
一般香港稅務局會在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后的第18個月發出利得稅表,在收到稅表之后需要進行稅務申報。稅務局對于報稅日期和期限是有嚴格規定的,并非無限長。
報稅期限:
1、首次報稅,時間為3個月;
2、第二次及以后年度報稅,時間為1個月。
做帳及審計辦理流程:
評估、報價、商洽后簽訂做帳報稅協定——>預交全部款項——>整理單據,進入做帳階段——>做帳完畢,交由核數師審計——>審計完畢,會計師持審計報告去政府報稅——>相關檔案交客戶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的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適用情況:
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如所有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之活動,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
申請離岸豁免基本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優點:
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交利得稅。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交利得稅。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
利潤來源非香港本地的有限公司依據來源地征稅原則申請離岸免稅后,可以合法得到稅務局豁免企業利得稅,給到企業的稅務成本最小化,而且在核數師報告的損益表中同時可以反映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論是對于企業運作國際項目獲得合作伙伴新人還是在銀行方面獲得融資借貸級信用額度都是非常重要的。
缺點:
申請結果要視乎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若申報不成功,須繳付香港利得稅。公司需要支付審計成本。
以貿易公司為例申請離岸豁免的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3.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申請海外免稅的程序:
首先要申請海外免稅的前提是做核數師報告,當一間新公司成立18個月后會收到稅務局的稅表,需要你3個月內做好一份核數師報告遞入稅務局。
在遞交會計師報稅材料的同時如果公司董事認為公司業務屬于海外業務,所賺得利潤屬于非香港本地所得,則需要由公司的董事出具一份貿易流程說明,即把整個貿易操作的流程寫下來:在哪里認識的客戶,怎么聯系客人,合同哪里簽的,從哪里購貨,從哪里發貨去到哪里,最后錢怎么收的。會計師在核對了你的貿易流程后會幫你在核數師報告里反映出來,告之政府你的香港公司利潤不在香港獲得,申請免稅。
香港公司申請離岸免稅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公司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關聯機構詳情,包括地點、公司注冊證書、股東協議書、公司章程、規模、員工及其職位,薪水福利,組織圖等。如果貴公司為某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還需要提供該集團公司的詳情;提供貴公司買賣交易的詳情,比如,交易合同等;如果貴公司的利潤來自于關聯公司的貿易往來,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離岸豁免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司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貴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香港公司稅務申報需要向稅務局提供資料如下:
1、財務報表;
2、審計報告;
3、稅務計算表;
4、離岸運作香港稅務豁免申請書。(一般市面上的會計所在幫客戶報稅時默認不予申請,且審計不包括在內)
如果不需要申請離岸豁免,那只需要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前三項即可。如果需要申請稅務豁免,就需要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四項資料。
1、納稅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境內和境外),都需要呈報。
2、法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都需要進行審計。
3、應繳稅款應要跟據香港稅務基制去計算。
4、需包括下列 2份文件:提供一份組織圖,以顯示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運作詳情;提供一份交易流程圖(請在典型的例子中選擇交易金額最大的),說明公司如何去處理海外業務收入。
如果稅務豁免申請時所提交的資料不充足。稅務局會向申請人(公司)發信要求更多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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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香港稅務局會在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后的第18個月發出利得稅表,在收到稅表之后需要進行稅務申報。稅務局對于報稅日期和期限是有嚴格規定的,并非無限長。
報稅期限:
1、首次報稅,時間為3個月;
2、第二次及以后年度報稅,時間為1個月。
做帳及審計辦理流程:
評估、報價、商洽后簽訂做帳報稅協定——>預交全部款項——>整理單據,進入做帳階段——>做帳完畢,交由核數師審計——>審計完畢,會計師持審計報告去政府報稅——>相關檔案交客戶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的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適用情況:
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如所有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之活動,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
申請離岸豁免基本要求: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優點:
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交利得稅。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如果申請成功,便不必為離岸收入繳交利得稅。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
利潤來源非香港本地的有限公司依據來源地征稅原則申請離岸免稅后,可以合法得到稅務局豁免企業利得稅,給到企業的稅務成本最小化,而且在核數師報告的損益表中同時可以反映出公司的盈利能力,不論是對于企業運作國際項目獲得合作伙伴新人還是在銀行方面獲得融資借貸級信用額度都是非常重要的。
缺點:
申請結果要視乎稅務局評估結果,沒有百份百保證。若申報不成功,須繳付香港利得稅。公司需要支付審計成本。
以貿易公司為例申請離岸豁免的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3.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申請海外免稅的程序:
首先要申請海外免稅的前提是做核數師報告,當一間新公司成立18個月后會收到稅務局的稅表,需要你3個月內做好一份核數師報告遞入稅務局。
在遞交會計師報稅材料的同時如果公司董事認為公司業務屬于海外業務,所賺得利潤屬于非香港本地所得,則需要由公司的董事出具一份貿易流程說明,即把整個貿易操作的流程寫下來:在哪里認識的客戶,怎么聯系客人,合同哪里簽的,從哪里購貨,從哪里發貨去到哪里,最后錢怎么收的。會計師在核對了你的貿易流程后會幫你在核數師報告里反映出來,告之政府你的香港公司利潤不在香港獲得,申請免稅。
香港公司申請離岸免稅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公司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關聯機構詳情,包括地點、公司注冊證書、股東協議書、公司章程、規模、員工及其職位,薪水福利,組織圖等。如果貴公司為某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還需要提供該集團公司的詳情;提供貴公司買賣交易的詳情,比如,交易合同等;如果貴公司的利潤來自于關聯公司的貿易往來,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離岸豁免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司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貴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香港公司稅務申報需要向稅務局提供資料如下:
1、財務報表;
2、審計報告;
3、稅務計算表;
4、離岸運作香港稅務豁免申請書。(一般市面上的會計所在幫客戶報稅時默認不予申請,且審計不包括在內)
如果不需要申請離岸豁免,那只需要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前三項即可。如果需要申請稅務豁免,就需要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四項資料。
1、納稅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境內和境外),都需要呈報。
2、法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都需要進行審計。
3、應繳稅款應要跟據香港稅務基制去計算。
4、需包括下列 2份文件:提供一份組織圖,以顯示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運作詳情;提供一份交易流程圖(請在典型的例子中選擇交易金額最大的),說明公司如何去處理海外業務收入。
如果稅務豁免申請時所提交的資料不充足。稅務局會向申請人(公司)發信要求更多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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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貿易公司為例,確定貿易公司的利潤,稅局提供了一個一般原則作為參考。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一般原則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采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