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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臺灣省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采取「屬地原則」征稅,除下列例外,只對個人的臺灣來源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
- 臺灣公民如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例如:大陸工作之薪資),應繳納臺灣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繳納之所得稅允許依法抵扣。
- 臺灣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居住者之課稅方式
臺灣境內居住者之個人,系指下列兩種:
- 在臺灣境內有住所,并經常居住于境內者。例如:臺灣公民。
-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于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例如:在境內居留累計滿183天之外籍人員。
臺灣境內居住者應于次年度5月 1 日到5月 31 日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居住者于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并申報。計算應稅所得時,居住者可將免稅額及扣除額自應稅所得中減除。
免稅額
自2019年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于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 88,000元。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而為132,000元。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并減除特別扣除額。
非居住者之課稅方式
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于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系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系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就源扣繳即不能享有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優惠,而系就其給付額予以扣繳,目前扣繳稅率依所得類別一般為20%;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扣繳范圍之所得,則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員依照其居留天數分別說明課稅方式如下:
1.境內居留未超過90天者
若外籍人員于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臺灣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視為臺灣來源所得。但若取自臺灣境內雇主所支付之報酬,則需依照規定扣繳稅率( 18%或6%)就源扣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亦不適用免稅額及扣除額。
- 境內居留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
若外籍人員于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天數累計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非屬臺灣之居住者,而有臺灣來源所得者,除簽訂租稅協議且符合協議規范者外,其應納稅額,視為臺灣來源所得,分別就源扣繳。
外籍人員在臺灣境內提供勞務而自臺灣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臺灣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18%或6%;不得享受免稅額及扣除額)申報納稅。外籍人員自臺灣境內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薪資),如雇主已于支付時依法扣繳18%或6%所得稅,則可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最低稅負制
臺灣境內居住之個人,享有所得稅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之租稅減免或獎勵,或其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670萬元者,則須依最低稅負制(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其所得基本稅額。2019年起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如下:
所得基本稅額 =(綜合所得稅凈額 + 海外所得 + 受益人非要保人之保險給付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項目 – 670萬)X 20%
若計算之所得基本稅額超過其原本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后之余額時,則該申報戶需繳納前述計算之所得基本稅額。
員工認股權課稅問題
1.取得境內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征所得稅。
- 取得海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外國公司發行予派駐在臺灣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臺灣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額,于認股權執行年度,依法課征所得稅:
其他所得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認購價格)X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在臺居留天數 /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總天數)
上述公式僅適用于外籍人員,臺灣員工應申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全部差額。若員工于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臺灣境內提供勞務,則無臺灣境內來源所得問題。

來源于香港公司的分紅收入則是以臺灣省的海外所得來申報。
臺灣省對境外外所得的課稅制度
在臺灣地區內有住所并為常住人口,或在臺灣地區內無住所,但于一個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滿足以上條件之一的人群均需將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 如下圖所示三個步驟明白匯回的海外資金是否課稅:
個人海外所得報稅特別要注意的事:
1.申報海外所得額的課稅起征點?
海外所得額的申報以“戶”為計算單位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無需計入,不需申報;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海外所得額將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海外所得額的應納稅額是多少?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稅凈額后,計算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則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就超出部分繳納20%的最低稅負所得稅,即
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670萬元扣除額)×20%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