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基金會可以在中國開展業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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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基金會可以在中國開展業務嗎?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修正)》(簡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關于“境外基金會“的條款仍然有效,但在實踐中,對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管理已經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來予以執行,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外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等。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必然需要資金。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資金包括:(一)境外合法來源的資金;(二)中國境內的銀行存款利息;(三)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其他資金。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資金。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募捐。這一規定徹底否定了過往實踐中境外基金會及其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以各種形式進行募捐的亂象,禁止境外基金會及其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募捐。
就資金管理事項,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通過代表機構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銀行賬戶管理用于中國境內的資金;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通過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用于中國境內的資金,實行單獨記賬,專款專用。未經前兩款規定的銀行賬戶,境外非政府組織、中方合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國境內進行項目活動資金的收付。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或者與中方合作單位協議的約定使用資金。
關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的活動的合法路徑分析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根據該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只有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和臨時活動依法備案兩種途徑。且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關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限制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即活動范圍局限于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另外,公安部在2016年11月28日發布了《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包括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提供便利服務;同時,公安部在2016年12月20日發布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遵循該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的名稱,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內開展活動;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以經備案的名稱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法》對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多年的實踐活動中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予以了總結和規范,解決了中國長期以來缺失境外基金會在境內活動的專門立法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境外基金會與中國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有助于促進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受益于《境外非政府組織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境外基金會進入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境外基金會如何在中國境內合法合規開展活動?這需要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協助。本文僅為筆者在境外基金會業務實踐中總結的需要特別關注的若干法律問題,希望能有助于更多的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公益事業活動。(凌娜)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7修正)》(簡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關于“境外基金會“的條款仍然有效,但在實踐中,對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管理已經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來予以執行,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外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等。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必然需要資金。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資金包括:(一)境外合法來源的資金;(二)中國境內的銀行存款利息;(三)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其他資金。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規定以外的資金。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募捐。這一規定徹底否定了過往實踐中境外基金會及其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以各種形式進行募捐的亂象,禁止境外基金會及其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募捐。
就資金管理事項,設立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通過代表機構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銀行賬戶管理用于中國境內的資金;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通過中方合作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用于中國境內的資金,實行單獨記賬,專款專用。未經前兩款規定的銀行賬戶,境外非政府組織、中方合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國境內進行項目活動資金的收付。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或者與中方合作單位協議的約定使用資金。
關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的活動的合法路徑分析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根據該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只有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和臨時活動依法備案兩種途徑。且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開展臨時活動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關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限制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即活動范圍局限于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另外,公安部在2016年11月28日發布了《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包括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登記和開展臨時活動備案提供便利服務;同時,公安部在2016年12月20日發布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遵循該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的名稱,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內開展活動;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以經備案的名稱開展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法》對于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多年的實踐活動中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予以了總結和規范,解決了中國長期以來缺失境外基金會在境內活動的專門立法的問題,有利于促進境外基金會與中國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有助于促進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受益于《境外非政府組織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境外基金會進入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境外基金會如何在中國境內合法合規開展活動?這需要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協助。本文僅為筆者在境外基金會業務實踐中總結的需要特別關注的若干法律問題,希望能有助于更多的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境內開展公益事業活動。(凌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