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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香港公司屬于境外公司,不適用于我國大陸法律,不具備國內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而且注冊地在香港,香港相關法律和我國大陸法律不適配
香港和內地分屬不同的工商及稅務部門,內地公司在地方工商局登記注冊并需要銀行驗資,開業后向國稅部門報稅,以證明自己公司的合法經營及合法納稅身份,最主要的憑據是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稅務部門所開具的發票。
而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冊處登記注冊,不需銀行驗資,向香港稅務局報稅,不使用發票,政府承認任何形式蓋有公司公章的收據,也就是說香港公司是不需要向內地稅務局報稅的,如果不設立辦事處也是不需要像當地工商部門登記的。香港公司不用對內地的工商稅務部門負責(除非在內地設立了辦事處),也正是這個原因,香港公司不能直接在內地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