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做公證,公證文件怎么使用?
香港律師公證是由香港律師(也稱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的公證文書。依據中國大陸的關聯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則,下列情況下需要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對有關文件、現實或行動進行公證:
1、香港公司預備在大陸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2、香港公司董事會抉擇用于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權別人或大陸的律師業務所處置特定業務時,亦須公證;
4、預備與大陸居民締成婚姻;
5、請求內地親屬來港久居或來港接收工業;
6、收養內地孩童;
7、預備在大陸建立個體工商戶,請求核實”香港效勞供給者身份”及預備從事CEPA協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依照需求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8、承繼過程中觸及大陸產業時;
9、報考中國司法考試或其他資歷考試時;
10、觸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11、在大陸觸及訴訟,須提交有關香港的依據;
12、依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需求,須對某些文件、現實或行動公證的。
公證的主要目的:
1、證明公司成立屬實;
2、證明公司運營良好;
3、證明公司財政情況良好;
4、為內地投資和海外投資提供必要的文件。
如公證文件需要拿到其他國家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只需將文件經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先經過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國大陸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后公證后的文書必須經過指定部門「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轉遞章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擔任,目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
1、香港公司預備在大陸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2、香港公司董事會抉擇用于大陸時,須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權別人或大陸的律師業務所處置特定業務時,亦須公證;
4、預備與大陸居民締成婚姻;
5、請求內地親屬來港久居或來港接收工業;
6、收養內地孩童;
7、預備在大陸建立個體工商戶,請求核實”香港效勞供給者身份”及預備從事CEPA協議項下之其他事項時,需依照需求由中國司法部托付評判人進行公證;
8、承繼過程中觸及大陸產業時;
9、報考中國司法考試或其他資歷考試時;
10、觸及大陸的贈與、受贈事宜;
11、在大陸觸及訴訟,須提交有關香港的依據;
12、依據大陸有關行政部門的需求,須對某些文件、現實或行動公證的。
公證的主要目的:
1、證明公司成立屬實;
2、證明公司運營良好;
3、證明公司財政情況良好;
4、為內地投資和海外投資提供必要的文件。
如公證文件需要拿到其他國家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只需將文件經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也叫加簽),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約組織成員國使用,需先經過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認證,最后拿到使用國駐香港領事館認證。
(3)如果該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高院加簽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然后送該國駐北京大使館認證。
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國大陸使用,則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后公證后的文書必須經過指定部門「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轉遞章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
中國委托公證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擔任,目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