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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法》,申請撤銷香港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
任何人若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在結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不依時遞交通知書,可被判罰款 $5,000及監禁一年。